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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规定一览

2024-07-22 10:20:18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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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3年4月份,证监会发布《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各地监管局就该工作方案形成了相关通知文件。

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证监函〔2023〕218号)的内容载明:科创债是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主要服务于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等四类发行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融资需求。截至2023年4月30日,全国共发行科创债169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734亿元、地方国企935亿元、民营企业21亿元。

本文旨在整理科技创新债券发行适用的相关规定,从而辨析其与普通公司债券的区别。

 

一、关于科技创新债券的基本定义

科技创新债券实际属于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一种,是指对发行人、债券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债券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要求,或者服务科技创新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领域的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7.1.1条款:“本指引所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旨在促进科技、产业和金融高水平循环,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对中央企业等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七十四条:“本指引所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

综合前述规定可知,科技创新债券作为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其主要特点在于发行主体为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或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

 

 

二、关于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

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审核规则的适用指引对专项品种公司债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与挂牌条件确认。

除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一般要求以外,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主体的四种分类即为:科创企业类发行人(科技创新类发行人)、科创升级类发行人、科创投资类发行人、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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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除科创类企业发行人(科技创新类发行人)以外,不同类型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用途存在明确的比例限制,同时对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方式、合规要求等事项,证券交易所指引有明确规定。


 

四、总结一览表

综上,除去前文中以表格形式列举的作为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用途等要求,在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过程中,除去遵循普通公司债发行的规定以外,就此类专项品种债券特别适用的规定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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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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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婧,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树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助理律师。入职以来,多次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提供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常年法律服务。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多次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各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不良资产尽调项目,在常年及专项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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