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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同时存在经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和未提交备案的章程,且两份章程对同一事项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

2023-12-27 15:13:03 129
在有限公司同时存在一份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和一份未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并且两份章程对同一事项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

 

由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章程以其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为生效条件,在不存在导致公司章程无效的情形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并不仅仅因其未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3月3日就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与董某凤股东确权纠纷二审案作出的(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问题的裁判意见有重要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天海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曾拟定公司名称为“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称制定了成立章程,即“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成立章程)”。该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及因组织调动离开本公司及其他原因离开公司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认缴现金获得的股权必须按第十二条规定转让募集资金,获得的配股权和放弃募集资金获得的送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该章程第十二条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股东实际认缴现金获得的股权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募集资金获得的配股权和放弃募集资金获得的送股权不能转让”。该章程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部分均为空白,且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天海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是鹤壁塞尔投资有限公司和鹤壁思卡尔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职工出资12366万元的“2006年9月27日河南电器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备案章程)”,其中并无“2006年9月9日河南天海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内容。2007年12月9日,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注册资本变为31608万元,股东增加了河南天海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点

 

一、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

本案中天海集团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即成立章程)和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章程(即备案章程)均为有效章程,两个章程是并行存在的关系,但各自存在的价值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是不同的。

 

二、公司章程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不是章程生效的必要条件,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效力。

本案天海公司的“备案章程”是企业改制后期产生的法律性文件,该章程的股东是鹤壁思卡尔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塞尔投资有限公司,该章程存在的价值在于确定天海公司与外部成员之间以及二个法人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成立章程”的股东是改制时天海集团公司的在岗职工(自然人股东),该章程存在的价值在于规范天海公司与其职工股东以及职工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成立章程”与“备案章程”对于股东股权转让条件约定不一致时,对于规范天海公司内部职工(自然人)股权份额及其股份转让时,应适用“成立章程”的约定;对于规范天海公司法 人股东的股权份额及其股份转让时,应适用“备案章程”的约定。

 

综上,“成立章程”与“备案章程”各自存在的价值和适用范围不同,均为有效章程。

天海公司关于“备案章程”仅具有证权功能,且证权功能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司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以及关于“成立章程”的内部约定约束的是其内部人员,在其不超出意思自治的界限内理应尊重公司独立考虑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公司的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承认公司章程自治效力的上诉理由成立。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也指出:

需要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来判断。就股东内部争议而言,并非以备案与否来判断章程的法律效力。如果每份章程均依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且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则生效时间在后章程的效力高于生效时间在前章程的效力。但是对外而言,在出现公司与外部的纠纷时,由于备案章程具有公示效力,备案章程效力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而言,公司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同时存在两份或多份公司章程的情形。但是如果每份章程均依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且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情况下,公司章程即为有效

 

 

作者简介

杨富强律师是树人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主办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致力于公司治理、企业风险防控、矿产资源、股权收购、企业投资、并购等业务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矿业权收购、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并购、股票上市以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务等业务。先后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金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了对外重大商事谈判、合同起草与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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