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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3-12-21 14:42:27 125
一、质量保证金的定义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二条对何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同时该条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条对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作以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并未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不得超两年。

 

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规定

关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有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要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要件有两个,一是期限届满,二是质量合格。

 

(一) 期限届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分为三种情况:(1)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二) 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根据上述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作者简介

祁春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矿产资源部助理律师,致力于公司治理、矿产资源、建设工程、股权收购、企业投资等业务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公司建工纠纷诉讼以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务等业务。先后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等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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