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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压覆——评多少就赔多少?

2023-12-01 11:48:42 192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为改善民生,持续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等。在建设基础设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压覆矿山的情形,当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无法就压覆赔偿协商一致时,双方为合理确定压覆赔偿金额,往往会诉诸人民法院寻求解决,法院为了公正的确定赔偿金额往往会委托评估机构就压覆导致的矿产资源价值损失或矿山建设成本损失进行评估。对此,很多人会误认为法院启动了评估程序,说明赔偿的事情就稳了,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然而真相并非如此,下文笔者将结合司法裁判案例就压覆评估赔偿款项的确定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供广大读者了解。

 

 

 

由于矿产资源价值和矿山建设成本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和专业的问题,为了较为准确的估算矿产资源价值和矿山建设成本,需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矿山压覆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裁判认定赔偿金额时均会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评估结果仅是人民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的一份佐证资料,评估结果并不等于赔偿金额,人民法院最终在裁判确定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压覆矿山的具体情况,包括压覆区域是否导致不能开采矿产资源、为压覆区域直接投入的建设成本等。笔者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说明如下:

 

 

01

建设项目用地虽与矿区存在重叠,但并不影响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因此不做压覆处理,此种情形下即使法院委托开展了司法评估,建设单位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1民终5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本案中,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对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开发利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年8月17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有效期间自2004年8月持续至2019年4月30日。200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批复同意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深铁路于2007年11月23日动工建设,2013年12月28日全线通车运营。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主张其持有的采矿权被深铁路压覆,要求赔偿压覆损失。为确定压覆损失,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法院提出书面评估申请,请求对被压覆大岭山天然矿泉水采矿权价值损失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确定“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2042.14万元。

 

 

对此,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故本案虽存在厦深铁路公司的铁路建设项目与大岭山矿区范围重叠的事实,但如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也不能认定为构成压覆。而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出具的“粤自然资矿管[2020]39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权矿泉水受压覆情况的复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认可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采矿权的延续性。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虽有提供其拟开采的矿泉水资源的水质变化等证据,但未能提供有资质的地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实大岭山矿泉水的水质因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高铁项目而受损害不能开采的事实,故其主张采矿权受压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均不充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索要压覆损失的诉讼请求。

 

 

02

建设项目压覆部分采矿权的,主张压覆造成的资产损失仅限于直接服务于压覆矿产开采的范围,此种情形下即使法院委托对全部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法院仍不会支持建设单位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全额赔偿。

 

 

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4806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为例:本案中,由于垣渑公司在修建河南渑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河南段从渑池县上洼钾长石矿新一采区通过,致使新一采区由于压覆而停产,为新一采区生产而修建的运输道路、柏油道路、水泥路及料场由于其他采区无法使用而被迫弃之不用。新一采区的采矿权人为金海公司,金海公司据此向垣渑公司主张压覆赔偿,要求垣渑公司赔偿运输道路、柏油道路、水泥路及料场损失共计107.8828万元。诉讼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道路损失等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基建平台、生产平台、拦水坝、矿区生产道路合计评估补偿价值539.7099万元;新一采区为开采压覆资源设备补偿价值19.327246万元;长期待摊费用88.73万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垣渑公司修建的河南渑池至山西垣曲高速公路河南段对金海公司的采矿区域造成的压覆系部分压覆。故金海公司主张的资产损失应限于直接服务于压覆矿产开采的范围,具体损失数额需结合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所涉及的实物予以甄别认定。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金海公司主张资产损失中的运输道路、柏油道路、水泥路及料场,均未因案涉高速公路的修建而直接损坏,金海公司可继续在对渑池县上洼钾长石矿二、三采区的开采活动中使用,故不应列入本案赔偿范围。其要求垣渑公司赔偿运输道路、柏油道路、水泥路及料场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予以扣减并无不当。

 

 

金海公司渑池县上洼钾长石矿区原有四个开采区,案涉高速公路压覆区位于由原一、四采区组成的新一采区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三采区也因案涉高速公路的修建而不能正常生产,且金海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基建平台、采区生产平台、拦水坝、矿区生产道路等建筑物类资产及机器设备、车辆等设备类资产全部服务于压覆矿产,长期待摊费用全部为压覆矿产所应分担,故以上损失不能全部视为金海公司因案涉高速公路的修建而受到的损失。鉴于金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区分新一采区内对应的损失数额,而金海公司原有四个采区,二审法院结合各开采区的开采方式、高速公路压覆区及金海公司主张的基建平台、采区生产平台、拦水坝在整个矿区所处位置等实际情况,经过现场踏勘后酌情确定案涉评估报告内该部分损失中的50%为垣渑公司修建案涉高速公路给金海公司造成的资产损失,具有事实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亦未失当。

 

 

律师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人民法院在裁判认定压覆赔偿金额时,还会综合考虑矿山的其他情况,例如资源储量、矿权有效期限、矿山生产状态、用地等。为尽可能追求压覆赔偿金额的合法、公正,律师建议实施矿山压覆索赔工作,必须做到如下两点:

 

 

 
 

1、认真准备证据材料,证明矿山因压覆遭受了经济损失

 

 

由于矿山压覆索赔纠纷案件往往较为复杂,在矿山压覆索赔案件中,即使启动了压覆矿山价值评估程序,并非就意味着可以获得压覆赔偿,评估结果即是压覆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故此笔者建议,为确保可以获得合法公正的压覆赔偿,在启动评估程序的同时,需精心准备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压覆对矿产资源正常开采造成的不利影响,给矿山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为服务压覆矿产开采的范围进行的建设投资损失等。

 

 

相较于启动评估程序,笔者建议应更加重视索赔证据材料的准备,确保可以使法官认同矿山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压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避免盲目启动评估程序,非但无法按照评估结果获得压覆赔偿,还需额外承担高额的评估费用,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2、认真参与评估工作的各个关节,监督评估工作合法公正的开展,确保评估结果合理公正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开展评估的工作流程为:

 

 

1、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选定方式为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的名册中协商确定,协商无法确定的,则摇号随机确定。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确定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评估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评估材料应经合议庭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不得直接交由评估机构选用。

3、组织现场勘验,评估机构需现场勘察的,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并邀请案件承办人参加。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时到现场的,不影响勘察的进行。

4、确定评估基准日(或价值时点)。

5、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进行质证。

6、审查与采信评估报告。

 

 

基于上述,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公正,笔者建议当事人应按时积极参与法院组织开展的评估工作的每个环节,认真选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监督;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质证;按时参与现场勘验工作;针对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的选定提出意见和建议;无论对于评估结果是否满意,均应认真对评估报告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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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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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律师为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业务研究会委员。

擅长领域:矿业行业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等)。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矿业行业法律服务,例如为矿山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融资及并购法律服务等。

曾参与处理100+件涉矿法律纠纷事项,包括矿山转让纠纷、矿权压覆补偿/赔偿纠纷、矿业权退出保护区法律纠纷、矿山承包纠纷等。为多家矿山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查起草、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等。

刘群律师工作兢兢业业,深受客户信赖,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