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3-10-17 17:22:07 245

 

 

01

 

 

 

 

 

 

热点播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企业重整识别机制,依托“府院联动”,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推进破产配套制度完善,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

 

 

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不断完善保护和鼓励返乡创业的司法政策,为民营企业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大显身手创造良好法治环境。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对破产现象的正确认知,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便利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助力市场要素资源的重新配置。积极推动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助力“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两部门: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稳妥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压实上市公司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建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风险化解定点联系机制,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帮扶计划和风险分类化解方案。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上市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坚决落实“应退尽退”,实现“退得下、退得稳”。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全力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工作,支持属地或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运用破产和解、预重整等方式,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企业重整成功后,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审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防范化解上市公司刑事风险。

信息来源:昆明高新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政策】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尚未生效)

 

 

提高办理破产便利度。建立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和快速审理机制,压缩破产案件平均办理时间。迭代升级优化“破产智审”平台,实现破产企业、相关涉案主体等相关信息“一网通查”,推进破产事项全流程、全业务“一网通办”。全面鼓励运用预重整制度,探索中小微企业快速拯救机制。建立企业破产清算监管体系,构建破产清算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完善破产配套保障制度。构建规范化、系统化的办理破产配套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个案办理协调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对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后,允许办理不动产登记。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全面落实破产重整税费政策,搭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渠道,明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标准和流程。

信息来源:杭州发改发布微信公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5.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意见(试行)》

 

 

为完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帮助破产重整企业和破产和解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从总则、司法信用修复、市场监管信用修复、金融信用修复、税务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6.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破产案件办理,筑牢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把好破产审判的立案关、审限关、合议关、监管关、风险关,确保破产审判领域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省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从基本原则、工作要求、监督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7.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配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促进金融服务与破产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定,从管理人工作、金融机构工作、人民法院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8.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益清算组(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推动公益强制清算案件高效快速审理,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对公益清算组(管理人)概念、职责、工作内容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9.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破产存量公房处置方案>的通知》

 

 

为重点解决推动破产存量公房处置、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市场、财产调查协作配合等一系列难题,强化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工作中的双重主体地位,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加快破产资产变现,推进破产案件高效、有序终结,方案从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范围、处置流程、资产评估、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方便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0.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从考核的案件范围、考核标准、考核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2022年度)

 

 

2022年全年,西安中院共受理清算与破产类案件570件(含旧存112件),其中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87件,占比为32.81%;破产案件183件,占比为32.11%;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71件,占比为12.46%;强制清算案件68件,占比为11.93%;衍生诉讼61件,占比为10.69%。

 

 

2022年1月-2023年5月,西安中院共审结清算与破产类案件353件,结案率为61.93%。其中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74件,该类案件结案率为93.05%;破产案件32件,结案率为17.49%;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69件,结案率为97.18%;强制清算案件30件,结案率为44.12%;衍生诉讼48件,结案率为70.59%。

 

 

2022年全年,西安中院共通过清算与破产审判保障62户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处置债务22.8亿余元,解决企业职工五百余人。

信息来源: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

西安中院发布《2022年度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与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12.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对中小微企业的保护功能,准确识别和有效救助危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从原则、救助价值识别、挽救与保护、中小微企业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十堰法院出台《危困企业精准识别及保护机制》

 

 

13.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入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我市管理人队伍力量,提升管理人整体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院决定扩增辖区内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现就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公告如下:

 

 

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衢州尚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常山恒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循名律师事务所、浙江君问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源:衢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入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公告

 

 

02

 

 

 

 

 

 

典型案例

 

 

 

 

 

 

西安中院:陕西隆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案审理中,西安中院首次采取了“预和解”制度。即在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发现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和解的可能时,采取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以书面函询的方式,征询债权人对和解的意见,根据债权人的书面反馈,进一步形成正式的破产和解协议,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办案时间。

信息来源: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

西安中院发布《2022年度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与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03

 

 

 

 

 

 

观点践行

 

 

 

 

 

 

 

发起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是否还需

其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的首要的常规动作就是审查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未出资到位的,依法进行追缴。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部分股东虽然未出资到位,但是该股东确实没钱,即使法院判决其履行出资义务,其也无钱可缴。此时,若该股东为发起人股东,管理人往往会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该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问题来了,其他发起人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若其他发起人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发起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是否还需就其他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权威解读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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