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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平快”化解债务危机,预重整助力企业平稳脱困 ——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公司预重整案为例

2023-10-16 18:07:43 221

 

 

自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提出要探索我国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制度-预重整制度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预重整制度改革脱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尤其在江浙地区,预重整已成为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的首选方案。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预重整案例,带大家更直观的了解预重整制度为企业纾困所能达到的效能。

 

 

 

基本案情

 

 

 

尤夫股份是国内涤纶工业丝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完整的产、供、销经营链条。2021年因受到对外投资新能源行业未达预期、原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等因素叠加影响,公司债务负担沉重。根据2021年年度报告,尤夫股份净资产为-13.54亿元,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2年度经审计的资产仍为负,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旦尤夫股份退市,近2000名职工及近万名中小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将遭受严重损失,并对区域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为依法挽救陷入债务困境的尤夫股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由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递交《关于恳请支持尤夫股份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函》,并由湖州中院出具(2021)浙05民诉前调26号法律文书,对尤夫股份的预重整登记备案。以市场化原则合理评估企业价值、招募战略投资人,有序衔接预重整与重整程序,制定绿色重整方案,仅用时31天即完成重整,不仅妥善处理了63亿元负债,消除退市风险,较好地保障了2000余名职工、2万余名中小股民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引入“企业环境责任测评指数”,制定绿色重整方案,帮助企业走出低碳转型发展的重整道路,当年即实现产值25亿元。

 

 

 

预重整程序为企业纾困起到的良好效果

 

 

 

1.以市场化原则合理评估企业价值

 

 

 

本案中,湖中中院借助国际通行的ESG测评方法对尤夫股份的可持续金融发展价值进行测评,根据规定若尤夫股份测评结果达到湖州地方制定的ESG门槛标准,便可纳入本地“绿色发展企业库”将获得各项绿色金融政策支持。虽然尤夫股份正处于预重整期间,但由于其未正式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所以并未对其商誉造成影响,在相对自由、平等、客观的情况下尤夫股份的测评结果距门槛标准只有2分之差,充分表明尤夫股份仍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同时也为后续的商业谈判奠定了基础。

 

 

2.给予商业谈判充裕的时间

 

 

 

不同于《企业破产法》要求进入司法重整程序的企业应当在6+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否则将被依法宣告破产那样严苛,预重整程序在招募投资人的时间上更为灵活,也更能体现市场化谈判的平等、自愿、协商原则。本案中,尤夫股份在预重整期间先后与四家意向企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并在签订《框架协议》后继续与有意愿进行绿色发展的投资人进行接洽,同时为保障企业未来发展的转型升级,对投资人在企业绿色经营上的意愿和能力设置了更为细致的条件。最终历时15个月,通过2轮投资人招募,引进更有利于尤夫股份绿色发展的共青城胜帮凯米作为产业投资人注入资金6.67亿元,协助公司摆脱经济困境和债务负担。

 

 

3.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减少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差

 

 

 

基于在预重整程序项下评定企业的价值、促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意,更需要企业积极、自发的与相关权利人进行沟通并充分的进行信息披露,最大限度的建立企业与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信任,减少利益矛盾点。本案在预重整期间,由预重整管理人初步对尤夫股份的债权债务规模进行核查,并聘请专业的审计评估机构盘点尤夫股份的资产并将所有信息及时、完全的向各位债权人及投资人公开展示,为后续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奠定基础。

 

 

4.以多数决方式,维护各方主体自愿协商谈判的良好结果

 

 

 

由于预重整程序主要是相关权利主体对企业后续发展经自主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需要对预重整方案中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赋予表决权,并通过对债权分类,按类别对重整草案进行表决,在每一类受影响的债权人多数同意预重整方案的情况下,视为通过预重整方案,初步确定各方利益主体对企业后续发展的有效合意。在本案中,在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时,结合尤夫股份债权的预审情况,仅对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赋予表决权,对于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所涉及的人员,因预重整方案不对其权益作出不利的约定,所以并不纳入本次表决范围当中。

 

 

5.预重整方案表决效力的延伸,提高司法重整程序的效率

 

 

 

根据《九民会纪要》第115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使得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效力延伸至破产程序当中,进入重整程序后,仅由法院对预重整中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批准,赋予其法律效力,使得重整计划对每一类受影响的债权人和股东均具有有约束力。大大缩短了尤夫股份完成破产重整的时间,达到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效果。

 

 

 

 总 结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尤夫股份在预重整程序中基于市场化的谈判,避免了投资人故意对企业价值压价的情形,即保障了企业的价值也保障了各位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法治化的约束,充分对企业进行公开披露,依法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预重整程序,避免在此过程中激化矛盾,最终通过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效力向重整程序延伸,大大缩短了司法重整程序的时间。尤夫股份通过运用预重整程序高效解决债务危机、避免退市,且当年产值实现25亿元的良好效果,用事实说明了预重整制度对于企业纾困的能够起到非常良好的效能,不仅可以帮陷入危机的企业节省成本,还能使企业快速完成司法重整程序、让具有法律效力的重整方案平稳落地。

 

 

 

参考文献

【1】预重整的制度建设与实务辨析-王欣新

【2】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王欣新

【3】预重整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及完善性建议-何锦超

【4】我国破产预重整模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谢晖

【5】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与规则构建-丁燕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介绍

 

 

 

马自娉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就职于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部,主要提供企业并购重组、企业重整及企业清算等法律服务。先后参与办理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德令哈鹏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大柴旦精诚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