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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2023-10-12 17:39:13 176

 

 

工程建设在无处不在,那么什么是建工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三类,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践中,一些故意行为或因不了解而导致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常有发生,掌握一些基本要点极为必要,现简要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

 

 

谈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首先它同样适用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有五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建设工程合同仍有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作了总体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标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此受影响。

 

 

5、未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介绍

祁春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矿产资源部助理律师,致力于公司治理、矿产资源、建设工程、股权收购、企业投资等业务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公司建工纠纷诉讼以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务等业务。先后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等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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