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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类REITs项目中特殊的经营资质

2023-09-13 14:39:48 201

 

 

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的底层资产涉及各行各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些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特殊的资质与许可方才能够运营。因此,在审查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底层资产的合规性时,经营资质许可是绕不开的话题。例如,污水处理类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供热项目需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发电项目需要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等等。在门类众多的基础设施项目中,有一类项目需要取得的经营资质较为特殊,就是涉及数据中心类基础设施REITs项目。

 

 

 

 

关于数据中心类基础设施REITs

 

 

 

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简称“IDC”)是集数据收集、存储、分类、发送为一体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脱胎于传统的计算机房,向互联网公司、云计算厂商、政企客户提供 IDC 服务器托管等基础设施服务。IDC 作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代表行业之一,属于一种兼具基础设施土建工程、IT 设备设施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牌照的复合型新型产业,具有信息化、对物理空间环境要求标准更高、持牌经营、产业附加值与专业化程度更高等显著的行业特点。该类基础设施在发行REITs项目时需要履行更加严格、精细化的合规审查。

 

 

 

 

数据中心类基础设施REITs经营资质许可

 

 

 

在IDC项目中,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中心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之规定,我国的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以及增值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施许可制。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获得不同的许可。IDC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代号为B11。要申请该类型的经营资质许可,应当在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所在地进行申请。

 

 

 

 

 

 

审批机构

 

 

 

基础电信业务的审批机构统一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审批机构在国家层面主要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层面则是各个通信管理局,不同范围的业务,其需要报批的机构亦不尽相同。因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以及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办理的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批。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内资企业属地化管理业务申请、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审批上海自贸区电信业务申请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进行审批即可。

 

 

 

 

 

 

审批条件

 

 

 

经笔者检索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电信业务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7.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增值电信业务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在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募REITs项目中,如果构成了《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主体变更”,应当事先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

 

 

 

结语

 

 

 

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存在经营资质许可证书超过有效期问题时,可能被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对于基础设施REITs项目而言尤其是IDC此类特殊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是合法性审查非常重要的一环,项目公司以及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避免造成损失及行政处罚。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介绍

 

赵泽仁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学士,树人所西宁金融证券部律师。赵泽仁律师致力于公司金融证券、债券业务等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公司股权收购、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等业务。先后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