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撤回投标文件应有明确意思表示或符合形式要求


要点摘要
投标人拒不回复澄清函、不配合招标人工作、放弃投标工作等并不能直接得出投标人撤回或撤销投标文件的结论,招标人在认定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时应当注意撤回招标文件的形式要求及投标人是否有明确撤回的意思表示。
法规解读
1、投标文件的“撤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是投标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招标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招标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可以撤回该要约,但必须要在要约生效之前撤回,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对招标文件的撤回做出明确的形式要求。
2、投标文件的“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一般情况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对要约的“撤回”严格意义上应当属于要约的撤销。同时根据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有效期属于招标人确定的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案情简介
B公司针对某建设项目公开招标,A公司在2017年10月10日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2017年10月23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出的澄清函,要求对以往业绩补充资料作出澄清,随后A公司出具了《回复函》,在《回复函》中,A公司明确提到:“……由于我公司原因,经公司研究决定,放弃投标工作”。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未对澄清函作出澄清,拒绝了A公司的投标,后B公司以A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为由没收A公司保证金200万元。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A公司在《回复函》中提到的“放弃投标工作”,究竟能否认定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笔者在代理本案时认为:“放弃投标工作”并未明确是否撤回或撤销投标文件,不能当然地得出撤回或撤销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评标委员会也未因此认定A公司撤销投标,只是认定A公司未对澄清函作出澄清,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拒绝了A公司的投标。事实上,A公司“放弃投标工作”指A公司因公司内部工作安排调整,将停止后续评标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同时也将不再继续收集提供澄清函所需资料。
B公司认定A公司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回或撤销投标;其次A公司没有撤回或撤销投标的明确意思表示;再次,A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撤回投标的形式要求;最后,拒绝A公司投标是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结果,该结果未对招标方造成任何影响和损失。关于撤回投标的形式要求,笔者从以下方面详细阐述。
《招标文件》第19.6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对于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招标文件》仅在第24条中作出约定,第24.1条和第24.2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替换和撤回,必须明确清楚地标明“撤回”“替换”或“修改”字样,且应由授权代表签字,撤回的投标文件应退还给投标人。
同时约定了投标文件的修改、替换和撤回均应“使业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在第24.3条中约定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替换和撤回其投标文件。在上述关于撤回投标文件的形式要求中,并没有约定仅用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撤回,只是要求应当在投标截止前提交,原因在于投标截止后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行为属于要约人在承诺期限的情形下撤销要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之规定,此情形下要约不可撤销,故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有效期内不能撤回投标文件,该约定没有任何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不需形式要求的含义。如果按B公司的主张,撤回投标文件仅能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则不应存在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B公司以此情形没收扣划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更加没有依据。
退一步讲,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将产生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则不会没收投标保证金,相比而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比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后果更严重,所以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更应严格适用和审查撤回投标文件的形式要求。
本案再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同时考虑到《招标文件》对《澄清函》回复的约定、本案保证金有效期已经届满等因素,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作者介绍

余道轩律师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诉讼团队律师。余道轩律师专注建设工程诉讼纠纷,处理多起疑难复杂建工诉讼案件。在建设工程诉讼业务、金融诉讼业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专注钻研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纠纷。工作中仔细认真,积极主动,富有团队精神,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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