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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坚守正义——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背后引发的思考

2022-06-14 14:40:41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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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网友发布网帖称河北唐山某烧烤店疑有男子酒后骚扰殴打女子,引发广泛关注,冲上热搜第一。人民日报评论指出“唐山这起群殴女子事件,令人震惊,不仅挑战法律还挑战了社会秩序,挑战了大众的安全感,被打女子仍在医院治疗,病床上的她们需要一个公道,全社会需要一个交代,尽快依法办理,让施暴者付出沉重代价,人们拭目以待”。

 

答疑解惑

 

该起恶性事件自发生至今,抖音短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收藏量等,都是十分迅速并且令人震惊。民众的愤怒值已到达巅峰,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令人深思的问题。作者就网友的疑惑,作出以下的分析。

 

关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呼声:“这不是打人,这是杀人,必须严惩”、“这是杀人未遂,不是故意伤害”

 

这种呼声在视频下方的评论中络绎不绝的出现。广大网友纷纷表示,施暴者1号、2号、3号都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这合情合理且丝毫不过分。因为视频中他们有很多次是朝着白衣女孩最致命的部位进行的殴打,且显然每一脚、每一拳都是用尽全力朝着最致命的地方,手段极其暴劣残忍。另外有好几次试图用酒瓶来击打受害人头部,这已经可以认定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很有可能被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也是古今中外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但是在该视频中,作者认为,很难证明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和故意,因本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

 

 

关于构成何罪,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的呼声:“案件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呢,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这种行为是不是顶格处罚才对?”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有三档刑罚,分别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不得不说,该处还存在着一个让人意难平的点,故意伤害导致轻微,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轻微伤、轻伤、重伤等,我国对伤情鉴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故意伤害的刑期无疑跟伤情紧密挂钩,这就出现很多人被殴打的十分惨烈,但鉴定结果显示为不构成重伤,很难让人平息愤怒的情况。

 

因此,寻衅滋事作为兜底适用的罪名就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点。这种兜底性罪名的适用是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的,不得不承认在类似随意殴打型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学者将寻衅滋事罪分为两类,一是无事生非,另一类是借故生非。无事生非就是典型的一种流氓行为,没有任何的缘由,仅仅为寻求刺激、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刷存在感等。作者认为,从视频来看,本案中的1号男子属于典型的耍流氓,无事生非。

 

就是否会进行顶格处罚的问题,作者也做了简单的思考。仅就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来看,按照《刑法》规定,两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如果该次殴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伤害属于轻伤,此时寻衅滋事罪可能会处罚得更重,最高可以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导致的受害人是重伤,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期来看,可能会处罚更重,最高可以到10年有期徒刑。

 

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犯罪的呼声:“已经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是不是有涉黑的嫌疑了?”、“应当按照扫黑除恶的规定铲除这帮毒瘤”

 

依据《刑法》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即包括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其中,“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的施暴者当中,就当前我们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尚不清楚其背景,所以无法做出其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或恶势力的判断。

 

是否属于共犯的呼声:“那九人中,有一个男孩子一直在劝架,他也要承担责任吗?”、“同样是女性,看到自己的同伴打女人却无动于衷,这种人也应当受到处罚吧”

 

 

就视频中我们所看到的,施暴者一行人共九人,其中2名女子,7名男子。那么就共同犯罪的问题,《刑法》第25条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关于主犯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关于从犯的规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数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数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对行为的共同性是明知的。

 

视频当中明确显示,1号、2号、3号男子具有明显的打人行为,属于主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主犯;4号男子在白衣女子被拖拽到门口时,明显的拿起酒瓶朝着白衣女子下砸,即便后期没有殴打行为,也有劝阻制止他人殴打行为的动作,但作者认为,至少可以定性为从犯。8号女子在最开始往里进的时候,顺手抄起门口的一把红色椅子,可见其具有上前帮忙的意思表示,作者认为,可以认为其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另外,也可以看出九人当中有四人是完全地置身事外的,其中7号男子、5号男子、以及6号男子后期都是出手拉架、劝阻殴打行为,9号女子一直未动手打人也未出手制止。其四人在该视频中,没有起到帮助的作用,其中另一女子被拖到小巷子里遭受殴打的那一段监控没有,因此,作者认为,仅凭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该四人也属于共同犯罪,当然,若被认定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除外。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呼声:“除了施暴者以外的现场人员,加起来的人数远远大于施暴者的人数,为何不能全部冲上去解救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孩呢”?

 

刑法的两端,一端是打击犯罪,另一段则是高举的正义。不知道围观的人是否有想过伸张正义,估计很多人的答案都是想过,但也只是想,因为会思考:法律是否真的在鼓励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我上去帮忙真的没我什么责任?

 

仔细研读我国《刑法》,都会发现当防卫在我国的刑法中是需要比较严苛的条件的,在防卫意识、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在这起打人案件中,见义勇为的人,要第一时间内认识到打人者和被打人者之间基本的矛盾起因和对错,也就是说你要第一时间认识到歹徒是在行凶,你挺身而出对抗施暴者,是秉持着帮助女孩正当防卫的目的才可以。且如果在歹徒打的第一、二个巴掌时就介入,又或者最终女孩只被认定为轻伤,而你把歹徒打成重伤或者死亡,那么你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则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综上,见义勇为者介入过早、过迟,打得过重都有可能卷入刑事风险,即便最后辩护律师为你成功辩为正当防卫,那么迟来的正义对你来说还是正义吗?下一次再遇见这样的事情你还会首当其冲、不顾一切地去帮忙吗?

 

另外,一个普通的公民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在见义勇为、伸张正义的时候先去检索一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之后再按照详细的规定去行动。正如很多目击证人说的“长这么大,我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发生,当时真的很慌乱”。烧烤店的老板娘发声称,被网暴现在已经无法生活了,自己也是受害者,也被施暴者威胁说谁出去帮忙就打谁,老板娘称自己也是五六十岁的老太太了,当时也是上前拉架了,遇到那种情况也是快要急疯了,赶紧打电话报警了。所以,我们绝对不能轻易站在道德的层面去谴责任何一个人,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更不要让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关于醉酒的刑事豁免、酒驾的呼声:“你看那个白衣男子喝多了,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甚至还将自己的同伴中的女的扇了一巴掌,这是不是表示他已经意识不清,所以会不会对他不判太重啊?”、“这帮人都喝酒了,那么最后逃走的时候是不是属于酒驾?”

 

醉酒在《刑法》中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即虽然实施犯罪时,犯罪人喝醉酒没有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但导致他没有这些能力的原因是由他自己造成的,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本身是一种不良的行为,即便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也完全是人为的,是行为人醉酒前应当预见的。这种情况下减轻其责任,对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极不公平。同时,对醉酒的人减轻刑事责任,难以防止一些人故意借“耍酒疯”进行犯罪活动,也不利于抵制和反对酗酒的不良行为。

 

《刑法》第133条之一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从视频中施暴者桌上的酒瓶显示,很有可能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该标准,确实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从证据角度而言,需要进一步根据施暴者被抓时是否正在驾驶,是否做了酒精含量的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等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

 

关于和解的呼声:“打人者会不会与被害人和解?和解之后还会被判刑吗?”、“永远不要和解,一定要严惩”

 

赔偿金给不给,被害人要不要拿,金额多少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大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几十万甚至几千万,只要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至于和解之后还能否判刑的问题,作者可以肯定地回答:会!虽然目前不确定这个案子最终会被定什么罪名,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甚至故意杀人未遂等等。但是,这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是确定的。更重要的是,这个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而和解只是整个案件当中减轻量刑的一个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至于最终会被判几年,让我们拭目以待,相信法律!

 

性骚扰的呼声:“当众侮辱女性,是侮辱妇女”、“但动机不是侮辱,是强奸”、“已经非常清楚了,一开始就是想对女孩下手,强奸未遂”

 

通过多次反复观看视频之后发现,1号男子上手摸白衣女孩的后背,被女孩推开后,男子嘴里说着污言秽语,同时上手摸女孩,再次被女孩呵斥,之后该男子直接对白衣女孩实施殴打行为。作者认为,该行为很有可能也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行为人“侮辱妇女”的,既可能出于损害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等目的,也可能出于寻欢作乐的淫秽下流心理。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作者认为,根据视频内容来看,本案中不存在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强奸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如今受害的女孩虽然已经被送往医院,但是其内心的伤痕是很难治愈的,打在女孩们身上的每一拳每一脚都是在触碰这个社会的底线。援引中国新闻网的评论:河北唐山被围殴女孩的遭遇,是我们所有人的噩梦,无法预知的恐惧,不受阻止的暴行,会让温良的社会崩塌,对于破坏人民安全感的暴力行为,必须零容忍。

 

律师和司法人员的使命都是一样的,都是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要相信正义是存在的。因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无差别的暴力行为,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这几名被打的女子,而是所有人的安全感,是所有人的噩梦。这起案件引发的是整个社会的心理恐慌,更是对自己安全感的高度怀疑,它不是以伤亡的程度来衡量的,而是对社会秩序、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对于这类无差别故意伤害的暴徒、暴力犯罪,我们必须零容忍。

 

作者最后想说的是,严惩一次犯罪者,比教育一万句受害者学会保护自己有用的多。有法必依,坚守正义;严惩不贷,我们拭目以待。我们是刑事律师,我们坚持为正义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