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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工程价款?

2022-02-14 14:09:07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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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被俗称为“总价合同”、“闭口合同”、“总价包干合同”等。简言之固定总价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目标工程的工程量以固定价格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再调整。实践中,发承包双方之间产生工程价款纠纷,固定总价能否调整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就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工程价款以及如何调整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一方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目标工程适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发承包一方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
 

青岛霁祥宇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鲁02民终9188号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一方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目标工程适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因此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一方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在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之外人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参考案例
 

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冀06民辖终296号

 

三、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目标工程适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质量验收且验收合格后,可按照比例进行计算,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按照同意标准计算部分工程量及全部工程量的总价,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参考案例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恒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黑民再264号

 

四、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一方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也就当然无效,发承包一方要求工程价款据实结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五、律师建议

 

1、工期较长、金额较大的工程存在诸多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因素,原则上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板。

2、签订合同前明确项目本身的施工范围,宜列明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

3、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工程价款的给付比例和方式。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减时,发承包双方可对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明确约定,且需谨慎出具签证或确认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