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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受以物抵债规则简析

2022-02-09 16:48:1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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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到期难以偿还借款,担保人难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拿到胜诉判决文书后,向借款人、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过多次调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因为属于实物资产,难以拍卖、变卖。针对这种情况,2005年5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该办法为银行通过接受实物资产的方式达到受偿目的提供了路径,然而实务当中,被执行人提供的实物资产千奇百怪,商业银行在何种前提下能够接受实物资产,接受实务资产后如何处置,又成为了银行头疼的问题。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将揽储、资金融通、金融产品开发等作为主营业务,并不经营与金融业务无关的实物资产,因此对于实物资产较难加以利用,不利于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处置。基于上述原因,银行对于以物抵债较其他自然人、法人天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限制。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当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也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该规则确认了银行在债权受偿时以现金受偿的优先性,在无法取得现金清偿的情况下,也要优先通过拍卖、变卖实物资产以取得货币资金,将接受以物抵债作为最后手段。

 

另外,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银行接受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经笔者整理,银行接受以物抵债主要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注意事项包含如下方面。

 

一、履行内部申报流程

 

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在进行接受以物抵债决策时,严格按照既定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办理。

 

二、确定抵债财产范围

 

银行在履行审批流程时一定要重点核查实物资产的性质与状态,严禁接受禁止抵债的资产,法律规定禁止抵偿的资产有: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三、调查抵债财产状态

 

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未经实地调查接受实物资产会给银行及业务人员带来极大风险。

 

四、评估确定抵债金额

 

抵债金额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避免抵债资产出现损失。

 

六、尽快完成处置变现

 

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七、合理选择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小结

 

由于实物资产通常无法直接变现,银行在受偿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与成本在实物的保管与维护上,在处置时还涉及税收以及处置成本的问题,因此接受以物抵债的受偿方式会对银行产生较大的风险与成本,同时增加受偿金额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银行在发现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偿还的实物资产时,仍应当通过向法院申请或恢复强制执行的方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债资产,并就所取得的价款进行受偿,确实无法完成拍卖受偿时,再通过接收实物资产的方式完成受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