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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2022-01-06 13:36:32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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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作为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的途径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债务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呢?树人律师将结合实务以及相关法理,对此进行分析。

 

一、社会保险费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职工个人缴纳(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的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由企业缴纳的划入统筹账户。

 

二、欠缴社会保险费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一)债权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清偿的为职工债权,即债务人(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位清偿的为债务人欠缴社保债权和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即债务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应划入统筹基金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债权申报

 

1、职工债权由管理人主动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管理人依职权调查并予以公示。

 

2、社保债权由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仅有职工债权是管理人主动核查并予以公示,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及其他债权均应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实践当中,管理人在调查职工债权范围的同时一般会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破产申请的合法性分析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保债权权利主体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责。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根据不同险种分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综上,职工依法享受的是从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发放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或医疗费),而不是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身,划入统筹基金的社保费用由个人财产转变为集体资产,统筹基金账户的社会保险费涉及公共利益。因此,社保经办机构是社保债权的权利享有主体。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保债权人可对债务人提请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实务中法院判定债权人能否提请破产申请主要审查以下三点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保债权的权利主体,在企业经营不善且无力支付到期应缴纳的归入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作为社保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已有不少明确认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审判规则。(详情见下表)
 

 

实践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通常谈“破”色变,认为申请破产就意味着债权损失和承担责任,但破产作为市场主体的退出通道之一,是实现社会资源整合、保证债权公平清偿甚至企业重生的有效途径。认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既体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职情况,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的生存利益和国家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