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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哪天起算?

2021-12-19 15:07:56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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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但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解释一》仅规定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如何确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及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又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本文就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的具体情形举例分析,供参考。

 

情形一:合同对发包人付款时间有约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发包人就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此时,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情形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的付款之日为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如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不能达成一致的,合同解除之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即为优先权的起算时间。

 

情形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

 

如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此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即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情形四: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可能尚未届满。根据《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破产法》“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虽然,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破产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视为到期。法院受理发包人破产之日,即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之日。此种情形,在(2020)最高法民申2593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系关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的规定属于关于债权到期的具体规定,二者并不冲突”。

 

情形五: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未确定的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承包人往往提出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抗辩。工程款数额是否确定与能否行使权利不同,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已经成立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在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情形下,不能以此抗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未开始计算。针对此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848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并无冲突,亦无裁判确定工程款数额后方能主张该优先受偿权的强制要求”。

 

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依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如其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承包人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形无法一一群尽,《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作了概括性规定。以上举例的具体情形,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