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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系列第三篇:被挂靠企业需要为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买单吗?

2021-12-18 14:33:49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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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然人)借用A公司资质承包某工程并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A公司陆续收到多份传票要求A公司承担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购销合同的付款责任,所有合同均是B对外签订。那么,A公司需要为B对外签订的合同买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合同签订的主体,挂靠人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挂靠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

 

● 相关案例:【(2019)黔06民终468号】,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启林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认为:根据婺源公司与何正涛在一审中提交的书面证据及双方的陈述,两者之间系何正涛借用婺源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即挂靠关系。一审认定何正涛的行为构成婺源公司的职务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首先,根据本案现有事实,何正涛与各材料供应商之间签订的是口头合同,用以证实本案债权关系的《欠条凭证》也系何正涛以个人名义出具。同时,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主张何正涛与冷启林等材料供货商发生交易时是以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名义实施,均未主张现场设置了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项目部,均未主张何正涛与各供货商发生交易时向对方出示过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以上事实,本案不能认定何正涛的行为对冷启林构成了婺源公司或十四公司的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欠款应由何正涛偿还。一审确认婺源公司承担欠款偿还责任、何正涛不承担责任,与事实相悖,裁判不当,二审应予改判。婺源公司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予以采信。

 

故,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和义务应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被挂靠企业无需为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买单。

 

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合同后果应当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 法院认为: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林九公司为承包方,该合同上加盖了林九公司公章和林九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榜栓的私人印章。该合同及附属合同亦未将牛长贵列为当事人。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只能证明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借用资质或者转包关系。信诺公司明确表示,其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关系。本案无证据证明信诺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知道系牛长贵借用林九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故信诺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林九公司,是善意的。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信诺公司的利益。信诺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该协议直接约束信诺公司和林九公司。

 

故,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三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挂靠人出示被挂靠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使用被挂靠企业或伪造被挂靠企业公章使第三人认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被挂靠企业,挂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认定合同的签订方为被挂靠企业与第三人,被挂靠企业需要为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买单。

 

三、第三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责任

 

相反,被挂靠企业需要为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需满足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挂靠人构成表见代理两个条件。当第三人明知挂靠人系借用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挂靠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合同实际签订人系挂靠人与第三人,被挂靠企业无需为第三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买单。

 

四、结语

 

被挂靠企业是否需要对挂靠人对外签订合同承担责任取决于认定合同实际签订的主体。当挂靠人以自身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时,合同签订的主体为挂靠人与第三人,被挂靠企业无需承担责任。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企业需要为挂靠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