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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2021-12-09 14:34:1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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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文为“质押合同纠纷”大数据检索报告,质押合同是质权设立的要件之一,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拟对质押合同纠纷进行大数据检索分析,对质权的相关问题予以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因为质押合同纠纷往往存在于其他主债权合同纠纷之中,单独质押合同纠纷案由项下案件数量较少。鉴于以上原因,本文特选择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全国范围内质押合同纠纷案由项下案件作为本文大数据检索报告的数据来源,相关分析仅供参考。

 

目录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行业分布

(二)裁判结果

(三)标的额

三、争议焦点及分析

(一)关于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设立质权

(三)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四)质权存在或质权消灭情形下的质物如何处置问题

(五)转质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四、高频法条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0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质押合同纠纷

检索条件: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文书类型:裁定、判决

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

案件数量:404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9月20日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质押合同纠纷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404篇裁判文书。其中民事裁定209份,民事判决195份。

 

质押合同纠纷涉及民事裁定主要类型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解除保全的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质押合同纠纷涉及民事判决主要类型有:

①因原告证据不足,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②判决在质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③判决被告承担因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④判决返还质物。

 

(一)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质押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房地产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

 

其中金融业占比30.73%,为各行业比例最高,通过案件分析,主要集中在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这些方面。除金融业外,质押合同多发生于车辆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面。通过行业分布情况可以看出,质押担保亦存在于生产生活的多个方面,是解决当事人财务困境的有效担保手段。

 

(二)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一审裁判共302件,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07件,占比为35.67%;撤回起诉的有95件,占比为31.67%;全部驳回的有43件,占比为14.33%。根据一审裁判结果,撤回起诉案件与全部驳回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46%,该比例几乎占到了一审案件的一半。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诉讼程序上存在问题,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二是原告诉请缺乏证据主张,三是原告的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二审裁判共82件,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6件,占比为43.90%;撤回上诉的有17件,占比为20.73%;改判的有11件,发回重审的3件。

 

通过分析案例,质押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撤回上诉一般表现为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其中包括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至于改判和发回重审,基本上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主要是其他事实尚未查清、一审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再审裁判共22件,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2件,占比为54.55%;改判的有4件,占比为18.18%;提审/指令审理的有3件,占比为13.64%。通过数据可知,质押合同纠纷下再审案件过半数都为维持原判,改判和提审的情形较少。

 

(三)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0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9件,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案件有7件,1亿元以上的案件有7件。由此可见,目前质押合同多存在于标的额较小的情形下,因为质物的价值不是太高的情况下,既可以保障交付,又可以确保担保物权实现。

 

三、争议焦点及分析

 

 

通过对检索的质押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质押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质押合同效力问题、质权设立问题、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质权存在和质权消灭情形下的质物如何处置问题,以及是否构成责任转质。就上述主要争议焦点,本所律师分析如下:

 

(一)关于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关于质押合同效力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是“质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股权质押虽因未办理质押登记而未设立,但并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本案《股权质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1.根据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质权的设立与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只要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质押合同应合法有效。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应属无效。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设立质权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关于质权是否设立,法院支持的原因主要有: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且已经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发生动产质权设立的效果。

 

法院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有:

①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将其质押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为前提,将质物取回时,不再享有质权,质押关系解除。

②以现有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出质人不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动产质权未设立。

 

律师建议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质押合同有效;二是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三是已经完成公示(完成交付),即出质人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向债权人完成出质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出质动产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质权设立的效果。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也需要完成交付,但如果没有权利凭证,则需要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权利质权才能设立。

 

对于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等设立质权,则必须要办理完毕出质登记,否则质权未设立。

 

(三)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就该争议焦点,法院主要观点为:应就质押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包括依约进行交付或者对权力质押登记予以积极协助。在履行完毕质押合同义务后,质权设立,按照质押物的价值为限,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建议

 

质权的设立才是质权担保的保障。当签订了质押合同时,我们需要关注质权是否设立了,即动产有没有交付,权利质权有没有进行出质登记。如果质权并没有设立,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履行质押合同义务,办理交付或者出质登记,使质权设立。

 

(四)质权存在或质权消灭情形下的质物如何处置问题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就该争议焦点,法院主要观点为:质权存在的,双方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不存在的,解除质押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几日内交还质物或者办理权利质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建议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仅通知出质人便处置了财产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需要双方履行协商义务。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

 

(五)转质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是否构成承诺转质或者责任转质,法院一般要求要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主要判断标准为:

①是否经过出质人同意,经过出质人同意的是承诺转质,未经同意的是责任转质;

②是否是以质权人的身份为第三人设立质权,在转质时第三人应知晓质权人仅有质权,没有所有权,否则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质权,而不是形成转质关系。在转质的责任承担方面承诺转质相当于设立了一个独立的质权,且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而责任转质则仅能从属于原质权,当原质权消灭了,转质权也消灭了。

 

律师建议

 

1.对于质权人来讲,在设立质权时,一定要核对清楚该质物是否有权利瑕疵。如果对方表明该质物已存在有效质权,必须原出质人同意转质,方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转质权人相比,承诺转质的转质权人权利更容易得到保障。因此在质权设立时,一定要充分核查,避免最后利益受损。

 

四、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