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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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文为“保证合同纠纷”大数据检索报告,保证合同其定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因为保证合同纠纷往往存在于其他主债权合同纠纷之中,单独保证合同纠纷案由项下案件数量较少。鉴于以上原因,本文特选择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全国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保证合同纠纷案由项下案件作为本文大数据检索报告的数据来源,相关分析仅供参考。
目录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行业分布
(二)裁判结果
三、争议焦点及分析
(一)关于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二)关于保证期间的认定
(三)关于保证承担责任范围的认定
四、高频法条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检索条件: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文书类型:裁定、判决
法院包含: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
案件数量:1550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9月20日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本次检索获取了保证合同纠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共1550篇裁判文书。其中民事裁定1143份,民事判决407份。
民事裁定主要类型有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回起诉、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判决主要内容有:
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元。
(一)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保证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行业包括文化娱乐、住宿餐饮、采矿业、农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其中金融业占比48.46%,为各行业中比例最高,主要包括银行业、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行业。
通过行业分布的情况可以看出,当前保证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已经涉及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个人的信用担保债务的履行是各行各业都存在的选择,这更加反应出我国在征信方面的建设在不断的提高。
(二)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一审裁判共91件,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9件,占比为42.86%;撤回起诉的有17件,占比为18.68%;驳回起诉的10件,占比10.99%;全部驳回的2件,占比2.20%。
通过分析案例,一审裁判结果主要原因如下:
1、全部支持
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2、部分支持
①依据不足,部分予以成立,部分支持;
②就本金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支持,但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担保范围,不予支持。
3、驳回起诉
属于程序问题,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4、全部驳回
原告的诉请不能被支持,主要有未订立有效的保证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未成立等致使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5、撤回起诉
①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缴费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
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认为:在选择保证作为担保的方式时,应确保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因保证合同无效或未成立造成权益受损。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16件,占比为44.07%;撤回上诉的有152件,占比为21.20%;改判的83件,发回重审的30件。
通过分析案例,二审裁判结果主要原因如下:
1、改判
①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②一审法院认定担保范围及金额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2、撤回上诉
①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②当事人主动撤诉。
3、发回重审
①尚有基础事实需要查明。
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4、维持原判
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法院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③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再审裁判共743件,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688件,占比为92.72%;提审/指令审理的有24件,占比为3.23%;撤回上诉的有14件,占比为1.89%,发回重审6件,改判的5件。
通过分析案例,再审裁判结果主要理由如下:
1、维持原判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②原判决裁定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3、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符合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4、发回重审
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争议焦点及分析
通过对检索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保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认定、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和承担责任范围的认定。就主要争议焦点,本所律师分析如下:

(一)关于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关于保证合同效力法院支持的原因是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法院不支持的原因主要是保证人身份存在问题和保证合同形式存在问题。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保证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建议如下:
1.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人不得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得到所属总公司书面授权;法人机构提供保证,必须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成立有效的保证合同:
①单独订立了书面保证合同;
②主合同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③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二)关于保证期间的认定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保证期间的争议主要是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保证期间是一个时间段,其功能在于督促债权人依照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具体而言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对债权人而言十分重要,把握好保证期间,才能确保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有保证人可以救济。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保证期间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建议如下: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遭遇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因此在保证合同中避免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
4.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力,保证期间经过的,保证责任消灭,审理保证合同纠纷的法院可以对保证期间问题进行释明,可以依职权适用保证期间,判决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保证承担责任范围的认定
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保证承担责任范围的争议主要是是否超出了主债务。保证合同作为一个从合同,其属性是从属于主债权合同的。
本所律师根据保证承担责任范围的主要争议焦点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约定是无效的。债权人务必要谨慎审核保证合同内容。
2.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保证人有权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未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全部主债务指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