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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4:58:43
破产领域 |预重整制度研究
本文从预重整的概念、特点及优势等方面出发,对预重整制度涉及的形式、对象、主体及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大家全面了解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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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4:47:22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八:采矿权压覆赔偿的范围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采矿权,建设单位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明确,压覆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那么,根据137号文的规定,采矿权人仅能向建设单位主张上述直接损失吗?树人律师结合司法实务,为您剖析采矿权压覆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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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4:39:17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七:压覆补偿究竟该向谁主张?
根据137号文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矿业权人补偿。通俗点说,也就是项目的业主方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然而现实中,矿业权人和建设项目单位能直接沟通的并不多,尤其是公路、铁路建设项目中,通常会涉及建设项目单位、指挥部、政府等多方主体参与。 那么压覆补偿的主体到底是谁?树人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本文,解答您的上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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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4:19:42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六:压覆矿产资源,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通过梳理压覆矿产资源赔偿/补偿(以下统称“补偿”)判决及裁定,树人律师发现诉讼实务中,压覆索赔诉讼当事人常就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发生争议。虽然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通常是被告的一个诉讼策略,希望能够借此延长诉讼时间。但是由于矿产资源压覆案件相对复杂,纠纷类型涉及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诉讼程序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不同纠纷类型及诉讼程序中,确定管辖法院规则不一。为此,树人律师特就如何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分析说明,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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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08:34:27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五:压覆矿产资源争议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压覆已设置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对行使矿业权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合理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建设单位或者矿业权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规定将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赔偿争议(以下简称“压覆赔偿争议”)界定为行政纠纷。该条款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引起了广泛争议。压覆赔偿争议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对于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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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16:50:36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四:压覆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需对矿业权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补偿(以下统称“补偿”)。由于矿产资源的价值不好确定,一般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在评估结果基础上进行协商。近日,有客户向树人律师进行咨询,压覆补偿中,矿权评估的基准日如何确定呢?2018年年初,客户的矿权即被建设项目所压覆,但是直到2019年底,才完成了压覆资源量的调查。目前,双方打算委托评估,那么基准日是选在实际压覆的时点,还是2019年底,或者其他时间呢?大家都知道矿业行业的周期性,矿产品的价格波动很大。选择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直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