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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外包采矿工程,作为发包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2022-04-21 14:57:31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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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我国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10390.8亿元,比上年增长1.91倍。矿产资源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影响着国计民生。

 

对矿山企业来说,将矿山建设、生产等工程外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人力、机器、财务上的资金投入,减轻投资和管理压力。近年来,工程外包已成为矿山采掘施工的重要形式,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我们注意到,工程外包过程中也出现了发包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等一系列问题,给矿山的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树人律师发现,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的2021年全国矿山事故十大典型案例中,其中三起案例均存在工程外包的相关问题,给发包人敲响了警钟。

 

作为矿业权人,并不是将工程外包给其他企业,就能够减轻自身责任和风险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也难逃相关部门的追责。那么,矿业权人将工程外包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呢?

 

一、工程外包中,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较早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对矿山的生产安全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对外包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义务作出区分与规制。201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通过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通过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两部法规均对矿山生产、施工的外包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经树人律师分析、归纳发包人的责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发包人要求和审查、安全投入等义务

 

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人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由于因承包人赶工期而产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发包人私自压缩工期会影响外包工程的生产安全,因此要求发包人不得擅自压缩工期。

 

2.审查承包人的资质

 

发包人应当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包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情况。

 

发包人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证照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达到要求。

 

3.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需对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等七项内容作出约定,并在10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

 

4.安全投入义务

 

发包人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投入是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也体现了发包人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此外,发包人还应承担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二)外包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1.发包人的监督责任

 

发包人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人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发包人的管理责任

 

矿山分项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分项发包人对其承包人应当重点管理的内容,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特别是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发包人应当组织承包人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

 

3.安全考核义务

 

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三)关于安全事故的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的应急救援要求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人应当督促总承包人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包人负责事故数据统计

 

发包人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由于发包人承担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相应的事故统计纳入到发包人。但不意味着发包人要对事故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还是以有关机关的调查报告为准。

 

二、典型案例

 

2021年1月13日,山东省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经济损失6847.33万元的严重后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笏山金矿的采矿权人为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龙公司”),将采矿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浙江其峰工程公司。

 

报告认定采矿权人(发包人)五彩龙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极为混乱,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力,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对外包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最终,事故处理结果为对五彩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15名企业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合计2159万元。

 

三、结论

 

综上所述,采矿权人将矿山的生产、施工工程进行外包时,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和义务的,主要体现为贯穿外包前后整个过程的安全责任义务,而不能只包不管。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若没有尽到相关责任义务导致安全事故,不仅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损失,也会导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得不偿失。因此,树人律师认为,采矿权人将工程外包时,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