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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10:06:54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十:评估结果出具后,补偿金额就确定了吗
诉讼实务中,被压覆矿权方为证明自身遭受的压覆损失,通常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压覆矿权等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而后依据评估结果要求建设单位照价赔偿。但法院在裁判压覆赔偿/补偿金额时,往往并非全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裁判。树人律师通过梳理压覆判决及裁定发现,法院在裁判压覆补偿时,更多是将评估结果作为裁判的参考依据,再综合其他因素予以调整裁判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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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16:00:41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九 :探矿权压覆赔偿的范围
探矿权被压覆后,探矿权人通常最为关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1、能否获得赔偿? 2、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确定探矿权的价值? 为此,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结合法院针对探矿权压覆赔偿/补偿司法裁判文书,树人律师就探矿权压覆赔偿范围相关内容分析阐述如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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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4:58:43
破产领域 |预重整制度研究
本文从预重整的概念、特点及优势等方面出发,对预重整制度涉及的形式、对象、主体及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大家全面了解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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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4:47:22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八:采矿权压覆赔偿的范围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采矿权,建设单位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明确,压覆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那么,根据137号文的规定,采矿权人仅能向建设单位主张上述直接损失吗?树人律师结合司法实务,为您剖析采矿权压覆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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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14:39:17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七:压覆补偿究竟该向谁主张?
根据137号文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矿业权人补偿。通俗点说,也就是项目的业主方应当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然而现实中,矿业权人和建设项目单位能直接沟通的并不多,尤其是公路、铁路建设项目中,通常会涉及建设项目单位、指挥部、政府等多方主体参与。 那么压覆补偿的主体到底是谁?树人律师希望能够通过本文,解答您的上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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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4:19:42
矿业领域 | 压覆系列之六:压覆矿产资源,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通过梳理压覆矿产资源赔偿/补偿(以下统称“补偿”)判决及裁定,树人律师发现诉讼实务中,压覆索赔诉讼当事人常就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发生争议。虽然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通常是被告的一个诉讼策略,希望能够借此延长诉讼时间。但是由于矿产资源压覆案件相对复杂,纠纷类型涉及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诉讼程序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不同纠纷类型及诉讼程序中,确定管辖法院规则不一。为此,树人律师特就如何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分析说明,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