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款合同带您走进合同之债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又细分为合同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纠纷,合同纠纷占据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的大部分,本文笔者通过一则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带大家了解合同之债的请求权从产生到成立再到权利的主张行使。
一、刘毅与史仁君、孙芝、李彦华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6民终463号
01
基 本 案 情
2016年8月4日,史仁君与邵长成公司法律顾问刘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刘毅)自愿将座落在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合兴商务中心1421、1422建筑面积合计86平方米,办公用房出卖给乙方(史仁君),房屋总价款为伍拾伍万元整”。同日,刘毅出具房款550000元收据(注:实际尚未付款)。另外,合同买受人写的是李彦华的名字,据李彦华陈述,刘毅此行为的原因是:房屋55万元价款高于借款金额,刘毅担心借款清偿后史仁君不返还房屋,比较信任李彦华,此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016年9月8日,邵长成向史仁君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我欠史仁君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我承诺在2016年10月16日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史仁君有权处理其合兴抵押的办公室。邵长成在承诺人处签字捺印。(注:经法院查明,史仁君实际打款28.8万元,提前扣除利息0.2万元。)
2018年,邵长成去世。2018年7月28日,邵长成的父亲邵志强、母亲张文玉、女儿邵佳、邵娟均书面放弃对邵长成遗产的继承。现孙芝为邵长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02
史仁君的请求
1、请求债务人邵长成与其继承人孙芝清偿借款。
2、请求刘毅就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二、(2020)吉06民终463号中
主张清偿借款的请求权
01
本案返还借款请求权的基础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02
返还借款请求权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借款合同成立有效。首先,就案涉借款事宜史仁君与邵长成于2014年9月5日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史仁君就上述借款向邵长成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本条规定来看,借款合同系要式合同,本案借款行为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邵长成向出借人史仁君出具了欠条,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最后,从合同生效的要件出发,本案中就合同生效双方无特别约定,既无生效条件也无生效期限,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史仁君提供借款时合同即告成立且生效。
03
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存在障碍
邵长成死亡后,史仁君主张返还借款的请求权部分不可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借款人邵长成死亡后,其父亲邵志强、母亲张文玉、女儿邵佳、邵娟均书面放弃对邵长成遗产的继承,孙芝为邵长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史仁君只能向借款人之继承人孙芝主张在其所继承邵长成遗产之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
史仁君只能就实际支付的28.8万元主张本金返还及利息支付。据法院查明,就上述借款史仁君实际打款28.8万元,提前扣除利息0.2万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该笔借款约定的30万本金中其中0.2万元应不予认定。
史仁君行使返还借款的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障碍。诉讼时效的开始要兼顾请求权的发生和到期,根据案发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即2014年12月4日到期,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史仁君应在2017年12月3日前主张权利,且2016年10月16日邵长成向史仁君出具还款承诺书,至此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截止到2018年10月史仁君第一次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综上,在刘毅与史仁君、孙芝、李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史仁君就案涉借款及利息主张清偿的请求权成立有效且尚未消灭,其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障碍。本案中还涉及到担保合同是否成立以及能否请求履行保证责任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次文章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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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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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慧,四川大学法学学士,现任矿产资源部助理律师,致力于公司治理、矿产资源、建设工程、股权收购、企业投资等业务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公司建工纠纷诉讼以及其他日常法律事务等业务。先后为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青海赓续军粮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