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3-06-27 11:27:04 804

 

 

01热点播报

 

1.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执行移送破产直通机制的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围绕“讲政治、顾大局、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强队伍”司法理念,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实院党组“1281”工作思路,切实为陕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持续推进“执转破”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引》主要从加强“执转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执转破”专门审查团队、加强对“执转破”工作的督促、考核、完善外部配套保障机制进行了相关要求。

信息来源:陕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2018年—2022年)

2018年至2022年,在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数整体下降的情况下,部分案件类型不降反升,其中波动较大的案件类型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等票据纠纷2022年的一审收案数分别为2018年的27倍和9倍,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分别为2018年的21倍、20倍和6倍,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是2018年的11倍,典当纠纷是2018年的2倍。另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收案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五年来,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上诉案件改判发回瑕疵案件总数为895件,金融案件一审判决结案数663682件,金融案件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瑕疵率0.13%。其中:借款合同类726件、保险纠纷类91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类41件、委托理财合同类22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件、票据纠纷类4件、信用卡纠纷3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2件、证券纠纷类1件。

温州中院作为“两个健康”先行区和民营经济重要发祥地所在地中院,在金融纠纷化解破局、金融产品创新与风险防控、破产衍生诉讼办理上探索出“温州模式”。

信息来源: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六、失信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转破”申请的,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信息来源:萍乡法院微信公众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河北省公共法律系列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二)债务人企业资产或负债20亿元以上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主要成员。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四)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主要成员,办结3件破产案件(破产清算案件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清算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破产重整案件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5.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重整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有效发挥重整制度的挽救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构建简易、快捷、高效的重整程序,持续优化衡阳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信息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6.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第七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保持划拨性质不变,不补缴土地有偿使用价款,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划拨用地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由划拨用地使用权人依法补缴土地有偿使用价款并签订国有土地供应合同,转为有偿使用后办理转移登记。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土地供应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属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原则上不得转让,因破产重组、政府资产处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特殊情形确需转让的,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因破产重组、政府资产处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特殊情形确需转让的,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官网

 

02典型案例

 

1.北京一中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该案是北京市上市公司重整的典型案例,为困境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复兴起到了积极正面的导向作用,是司法助力北京市“两区”建设工作,积极保障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和数字经济三个重点领域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该案中,一是在预重整阶段指导管理人迅速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在有效识别重整价值、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重整期间和执行期间分别压缩至49天和15天,满足上市公司必须在“披星戴帽”当年消除退市风险的迫切需求;二是积极指导公司和管理人研判商业发展战略,在夯实原有业务的同时拓展新型业务,培育新的增长引擎,实现企业运营体系、发展动力的深层次变革;三是强化府院协调联动,在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置表决规则、赋予清偿选择权、合理安排业绩承诺和重整投资人持股锁定期,实现司法重整与证券监管协调统一。重整成功后,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成企业信用修复。本次重整为公司引入偿债资源逾8亿元,化解企业债务逾12亿元,职工债权全额清偿、职工工作岗位得以保留,近2万名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公司被深交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重新焕发活力生机。该案获评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信息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长春破产法庭: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件,是吉林省受理的首例房地产预重整案件,也是长春中院第一起成功转入重整程序的预重整案件。从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一个半月,通过多措并举推动日辉房地产公司施工续建,让濒临破产的房企重获生机。同时也为吉林省破产审判实务开创了先例并积累了宝贵经验,具有积极的业务示范指导作用。一方面节约了重整的时间与成本,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成果在重整期间均得到认可,降低债务人的重整失败风险。另一方面实现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融合创新,充分运用预重整、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中的房地产企业,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盘活区域经济,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

 

03观点践行

 

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以房抵债问题研究

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未完全履行完毕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继续履行,应受到破产法律法规的审视和规制。除非房屋抵债后再出售给善意的消费者购房人,或抵偿该房屋所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否则管理人不得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债权人并为债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债权人可就原债权的性质和金额,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破产前已将抵债房屋为债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以法之力  助企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