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号文被废止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真的降了吗?
前言
2023年4月14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瞬间朋友圈都在转发该《办法》,大家都在为35号文的废止而欢欣鼓舞。因为被矿业企业诟病了近6年的出让收益制度,终于修改了。但笔者认真阅读了《办法》,并对比35号文,发现修改后的出让收益制度并没有真正减轻矿业企业的负担,从某种意义而言可能还加重了出让收益缴纳的缴纳义务。怎么会这样?不是都在说征收义务后移了吗?企业在没有投产之前缴纳义务不是都免除了吗?怎么就加重了呢?不要着急,请看下文的分析。
其实新颁布的《办法》与35号文对比,增加了一种征收方式。也就是《办法》的第八条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而且未来144种矿种都会以这种方式征收)。只要大家稍稍用点心,认真阅读一下这一条的规定,就会发现2023年5月1日以后如果通过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矿业权,所缴纳的出让收益其实是增加了的。我先把这一条的规定放在这里,供大家阅读分析:
这一条的内容还是蛮多的,而且有点绕,不太容易看透条款的本意,泛泛看一眼都觉得出让收益在采矿时才征收。但其实不然,相比35号文,笔者认为出让收益的主要责任还是压在矿业企业投产之前,并没有后移。
第八条有个公式,大家可以再去看一下,根据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到《办法》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由两部分构成,即:1、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的成交价;2、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从《办法》确定的范围来看,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除了砂石、土类约20余种矿种外,几乎涵盖了我国主要的矿种(144种),包括油气、能源、金属和大部分非金属矿种。
未来对于这144种矿种,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才能取得。按照35号文的规定,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业权,成交价就等于出让收益。而按照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其实成交价是小于出让收益。所以,单从征收的金额上来看,《办法》一定是增加了出让收益,并没有减少。因为除了成交价以外,当你开始采矿时,还要按照收益率的方式从价再征收一次。当然,笔者也看了一下《办法》附件规定的收益率,还算厚道,并不是很高。以铅锌为例,收益率为2.3%。如果企业投产后,这一年销售收入10个亿,那么需要缴纳的出让收益是2300万。这个压力大吗?对标10个亿的销售收入一点都不大。但问题出在了“成交价”上。
如果前些日子被热炒的火烧云铅锌矿放在5月1日以后再挂牌,成交价不变依然是250亿,按照35号文的规定,这250亿在取得采矿权之前只需要缴纳20%,就是50亿;剩余的200亿在取得采矿权后按照采矿证有效期内分摊。而《办法》明确成交价要在出让时征收。也就是说,火烧云铅锌矿如果按照《办法》的规定操作,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探矿权时,就需要一次性全额缴纳250亿的成交价。这个压力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都是难以承受的。
所以,单从《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来看,竞争出让取得矿业权时,需要缴纳的出让收益金额可能比之前更多了,缴纳压力也比之前更大了,因为“成交价”不能分期了,需要一次性缴纳了。
那么问题来了,火烧云的铅锌矿如果放在5月1日之后拍卖,还敢出价250亿吗?未来如果要降低出让收益的成本,从这次制度的设计上来看,只有一个途径,就是在参与竞拍时,要想尽一切办法降低“成交价”,所有参加竞拍的人都应该考量“成交价"需要一次性缴纳的压力,而必须盘点你手中的资源合理出价。千万不能再以之前那种分期缴纳成交价思路去参与竞拍。否则过高的出价,一定会把你陷在出让收益的泥潭里让你进退两难。但这个真的很难实现,因为人们在竞争的环境下报价,很多时候都是非理性的,就好比你在看直播的时候就比平时更容易下单,更容易冲动消费。因为人们在情绪面前,很难做到理性。
好了,关于《办法》的其他修改点,笔者将会在下一次的文章中详细解读,请大家留意公众号近期的推文。
作者介绍
卢晓武律师是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北京片区负责人,并负责树人矿业律师团队及业务。卢晓武律师为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矿业联合会国际调解仲裁中心调解专家。
卢晓武律师在矿产业务领域深耕十余年。执业期间为若干矿业企业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参与黑龙矿业集团改制重组及收购多宝山铜矿项目、主办西部矿业收购西藏玉龙铜矿探矿权并设立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带领团队完成“ST数码网络”吸收合并“青海盐湖集团”重组项目、带领团队黑龙矿业集团收购黑龙江争光岩金矿等项目。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