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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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热点播报
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促进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审结破产案件4.7万件,涉及债权6.3万亿元,对仍有市场潜力的高负债企业通过依法重整实现重生,对资不抵债、拯救无望的企业宣告破产,实现市场出清。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让诚信的创业失利者能有重归市场打拼的机会。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盘活资产3.4万亿元,帮助3285个企业摆脱困境,稳住92.3万名员工就业岗位。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1.1万亿元债务风险,北大方正、紫光集团、永泰能源、大船海工、“建工系”、中孚实业、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青海盐湖股份等一批有价值有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保障市场主体减负焕新。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同时坚决防止借破产之名逃废债。依法办理清算,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主体尽快从市场退出,通过依法简化破产清算流程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积极推进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整体处置方式,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保护职工就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让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畅通执行移送破产工作渠道,充分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加大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和落实,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依托长白破产法论坛等研究平台,加强破产制度理论研究和实务交流,促进形成各方联动共促企业拯救的良好局面,持续释放市场活力。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聚焦制约企业重整成功的税务、金融、市场监管、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推动建立健全有别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创造条件。研究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规则,探索建立简易、便捷、有针对性的破产保护,促进小微企业低成本出清和高效率挽救。推动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为重整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现金流支持。充分发挥“企业重整与破产资产处置平台”作用,进一步打造典型案例,积累成功经验,推动形成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的“上海模式”,助力企业重生。
信息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及广东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破产“拯救危困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制度优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见主要从总体要求、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提升破产制度综合效能四个方面进行了要求。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对被纳失企业、自然人符合企业破产条件或“类个人破产”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破产申请,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查、办理。
信息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6.苏州法院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2023
推动金融机构敢于为具有营运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必要的纾困融资,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职能作用,主动延伸服务作为。发挥企业庭外债务重组中心、企业重组投资人库平台作用,提升破产重组制度成效。健全破产动态资源库,畅通破产资产处置与区域招商引资衔接机制。提高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提升案件审理质效。积极推动“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2.0版升级,引入更多行政机关完成数据对接,提升破产事务线上办理便利度。
信息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7.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
进一步加强商事审判团队建设,规范破产审判工作,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困境企业救治。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科学进行逃废债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县级层面企业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有效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科学选任破产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信息来源:曲周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关于重整保护制度的规定,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重整案件债权申报、审查和救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规则。
信息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
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2)
2022年,浦东法院共受理破产、强制清算及其衍生诉讼案件864件,其中,申请破产清算案件213件、破产清算案件140件、破产重整案件2件;申请强制清算案件262件、强制清算案件210件;衍生诉讼案件37件。审结上述各类案件共520件。
信息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
10.鸡西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
指引主要从总则、团队组建、接管企业、债权申报与审查、清算财产、聘请中介机构、清算程序、注销登记、清算组报酬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信息来源:鸡西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
11.东营市中院、东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加强业务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该意见从总则、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学习研讨机制、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机制、建立意见征询反馈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执业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信息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12.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购房人权益审查指引(试行)
为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购房人权益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指引,结合破产案件办理时间,从购房人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范围、权益申报及审查、继续履行相关问题、消费者购房人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信息来源: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
02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院:预重整挽救老牌洗涤上市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广州浪奇预重整转重整案是破产审判挽救老牌上市生产企业、服务保障地区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经过预重整,广州法院用时43天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预重整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全部得以延伸至重整程序,化解了50多亿债权债务纠纷,保障安置了100多名职工,取得了债权人满意、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及企业保住上市资格,主业得以持续经营、职工岗位得以保留的多赢目的。本案对九民会纪要第115条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衍生的阐释和规则构建,对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破产重整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广东省高院: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影响力最大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坚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把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作为首要任务,密切关注金融风险演变新态势、新动向,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府院联动,协调各方力量,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统筹推进,全国首创股转债方式解决优先股等,仅用168天成功解决关键环节全部问题,实现了能胜诉、有赔偿、不破产的预定目标,及时兑现广大中小投资者赔偿款,保障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成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成功化解大型企业严重债务危机的最新范例。本案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昭示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现代公司法精神。通过招募投资人注入资金,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重获新生,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3观点践行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应重点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还应兼顾社会效益最大化审查以及各方利益的衡平审查;普通债权分段清偿方式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未违反同组债权公平对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可引入判前社会效果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各方利益主体,以及由代表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机构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批准与否的意见建议,准确界定并纠偏非理性表决结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最大统一。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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