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之旅游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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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月16日举办的第九届中国旅游产业发展年会上,与会嘉宾共同提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四十五周年,也是旅游业高水平复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春节期间,旅游市场随即交出了一份亮眼“成绩单”,迎来“开门红”。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测算,今年春节假期全国国内旅游出游3.08亿人次,同比增长23.1%,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88.6%;实现国内旅游收入3758.43亿元,同比增长30%,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73.1%。
从白雪皑皑的北国滑雪温泉村,到温暖湿润的南方滨海沙滩地,熙熙攘攘的游客穿梭于各大景区,期盼已久的旅游市场复苏景象如约而至。所谓“风光无限好,维权不可少”,对于旅游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您知道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吗?树人律师带您从以下三个方面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一、旅途中意外受伤怎么办?
【案例简读】楼某乘坐指南针公司的旅行客车,驶往东阳目的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遇险采取急刹车制动,导致坐在车位的楼某摔倒在车内致伤。楼某受伤后,被送往诸暨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多次门诊,医院建议如无好转行手术治疗。但楼某至今未痊愈,医生多次医嘱伤筋动骨要求在家休养至少半年以上。后楼某将指南针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楼某与指南针公司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旅游活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活动安排的安全性、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积极提供事后救助等方面。如果旅游活动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瑕疵,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指南针公司赔偿楼某营养费、福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1.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的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游览、娱乐项目,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旅游项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提示和告知;
2.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认真听取经营者作出的说明或者警示,妥善使用旅游过程中的设备设施,考虑旅途中自身身体状况参加活动项目,如旅游经营者未进行相应说明和警示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游览旅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不做危险的行为,如遇到危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3.旅游者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产生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应责任人要求赔偿,并在旅游过程中积极取证。
二、旅途中财产损失怎么办?
【案例简读】刘先生参加万里公司组织的欧洲多国深度游,合同同时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由万里公司负责统一办理。在某国旅游途中,刘先生购买名牌手提包一个,价值近万欧元。万里公司导游在得知刘先生购买手提包后将税单收走,并称将帮助刘先生办理退税手续。在该国出境、另一国入境海关处办理出境退税时,发现刘先生购买的手提包未办理申报税款手续,并以未申报纳税为由将手提包扣留。刘先生回国后,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万里公司的导游应当熟知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并应当遵纪守法及时办理申报税款手续,但该导游并没有按照当地国家政策办理。同时,合同明确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均由履行社负责统一办理,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导致刘先生财产损失,据此要求万里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法院部分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旅游者在出境旅游前需要做好准备,提前查阅攻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纳税制度和风俗习惯,带好翻译设备,记好当地使领馆联系方式,维护好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如相应损失确系因旅游经营者未尽其合同约定义务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相应责任人赔偿损失。同时,旅游者应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取证,提高证据意识。
三、旅途过程中信息泄露怎么办?
【案例简读】庞某通过“去哪儿网”订购了旅游航班的机票1张。次日,庞某手机收到号码来源不明的发件人发来短信称涉案航班因飞机故障取消,并要求其拨打电话进行改签。庞某在知晓且未收到东航官方的相关短信后,拨打东航公司客服电话予以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关于诈骗短信为何发至庞某本人,客服人员解释称通过该机票信息订票点泄露了庞理鹏手机号码。庞某将“去哪儿网”及东航公司以泄露个人信息诉至法院法院。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庞某进行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一般性地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旅游者在利用互联网进行订单时,必须注重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提高自我隐私安全防护意识。
疫情向后退,旅游向前进。旅游者在旅途过程中必须确立正确的风险意识,获取正确而全面的信息来支持自己的风险判断,提升自我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技能,形成健康的旅游方式。当风险演变成危害时要懂得如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获得正当的精神和物质赔偿。

作者介绍

汪轩,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助理律师,工作内容为协助律师提供常年法律及专项服务。主要为青海生物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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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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