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服务期未届满,劳动者主动离职,企业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特殊福利待遇”

作者 | 树人劳动人事团队 孙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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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聚则事业兴,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人才。实践中,企业为了争夺现有的优质劳动力资源,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通常会以住房、专车、现金、股权、户口等作为特殊福利吸引人才长期为其服务,实现优秀人才的留用。但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作为高额福利待遇的对价,企业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就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服务期是否有效?劳动者违反约定在服务期满前离职是否需要返还企业已支付的福利待遇?
一、企业与劳动者就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服务期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专项培训服务期及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但对于企业能否与劳动者就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约定服务期没有相关规定。允许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专项培训服务期和违约金,是法律对企业人力投资收益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
虽然现就住房、户口、股权等特殊福利待遇约定服务期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劳动合同并不排斥自由约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特殊福利待遇,劳动者向企业承诺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劳动者违反约定在服务期满前离职是否需要返还企业已支付的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服务期满前非因《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企业提出离职的,企业已经向劳动者给付的正常劳动报酬以外的与约定的服务期限直接相关的特殊福利待遇,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比例返还未履行部分。此外,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企业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向劳动者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之范畴,企业向劳动者提供一定金钱或物质利益,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根据对等原则,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利益。
实践中,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14.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还特别给予劳动者如汽车、房屋、住房补贴等经济方面特殊待遇,双方对特殊待遇与约定工作期限的关联性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虽无明确约定,但能够认定用人单位系基于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的,由于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付特殊待遇,对已经预先给付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返还”。
再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三、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陶洪波与中新置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签订一份《中新置地购房补贴协议》,约定公司向陶洪波提供购房补贴 95545 元,从其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必须为公司服务至少三年,服务未满三年或在三年之内转让上述房产的,陶洪波均应全额向公司退还上述购房补贴。2011 年 3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陶洪波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其将分两次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其在离职前退还了部分住房补贴5万元。2011 年 5 月 5 日,中新置地公司同意陶洪波辞职,陶洪波正式离职,后陶洪波再未向公司退还款项。
(二)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及第25条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设定服务期的、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中新置地公司与陶洪波签订的购房补贴协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中新置地公司要求陶洪波返还的是住房补贴款,也不是违约金,故陶洪波请求判令其无需返还中新置地公司住房补贴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购房补贴属于超出正常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根据购房补贴协议,陶洪波享受购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其自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为中新置地公司服务满三年,服务未满三年而辞职的,须全额返还购房补贴。陶洪波辞职时距其享受购房补贴未满三年,故其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没有成就,应当依约返还购房补贴。陶洪波辞职时也与中新置地公司达成购房补贴的补充协议,承诺分期归还购房补贴,并已实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对剩余的购房补贴,陶洪波理应返还。
综上,企业可与享受特殊福利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企业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付特殊待遇,对已经支付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劳动者返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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