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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2023-02-02 10:36:15 823

作者 | 树人劳动人事团队   王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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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22年12月23日发布执行。树人律师现对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进行解读:

 

一、示范文本首部设置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的意义

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紧急联系人的设置对建筑工人发生突发事件,建筑企业及相关单位、人员及时通告突发情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筑企业规范管理建筑工人、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是原则

示范文本第二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示范文本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与《劳动合同法》一脉相承,旨在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建筑企业,可以对建筑工人的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变更进行事前具体约定,以防后续变更劳动合同时,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界定“工作完成标准”的重要性

示范文本第2.4条约定“选择本合同第 1.1 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建筑业中,建筑工人与建筑企业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主流。在实践中,建筑企业往往与建筑工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工作完成的标准,致使建筑工人完成工作后,建筑企业以其完成工作标准不符合要求为由拒付或少付劳动报酬,严重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建筑企业,根据工种不同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完成标准,是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考核标准,不仅可以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也能减少甚至杜绝解决纠纷的诉累,更能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四、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工资标准

示范文本第三条约定,“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关于基本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情况后,协商确定择一执行“月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计件基本工资”。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应当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即为浮动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者工作情况协商确定的不定额、不定期发放的工资。在示范文本中,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考核,但考核的前提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有充分的了解。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专业作业能力等级等方面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工种的特点,制定符合该工种的绩效考核办法,并告知劳动者,或与劳动者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约定,作为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的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擅于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劳动者的出勤、工作效率等做好记录,以此作为工资支付的计算依据。


(二)支付方式

基本工资应当按月度发放。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绩效工资发放时间,譬如按月度发放、季度发放、在项目完成时一次性发放。

示范文本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形成农民工工资代发关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代发制度的建立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路径。

 

五、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

示范文本第4.1条约定“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想适用于劳动者,应当履行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以及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的义务。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自行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也未告知劳动者;日常运营过程中,也未将制度落地执行。当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又将该制度作为依据抗辩劳动者的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六、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示范文本第4.2条约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环境。”2020年1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并制定了《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着力提升建筑工人在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安全应急能力、生活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建筑企业应当至少按照指南为建筑工人现场施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

 

七、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示范文本第4.6条“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为乙方缴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缴纳不应区分建筑工人、城镇职工,应当实现全民参保。实践中,因建筑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或建筑工人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愿或无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建筑工人为解决家庭生活问题、工作的不确定性,只关注实际收入而忽视长远利益,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法律风险由此产生。

 

八、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示范文本第5.1条约定“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及第5.2条约定“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如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如实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劳动者应当根据岗位技能要求、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年龄、身体健康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招录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如实告知年龄,降低用工风险。另外,建筑工人为提高收入同时在相近的两个隶属于不同建筑企业的项目中从事劳动,为用人单位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关系情况,对不符合要求或未能如实告知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ND

 

作者介绍

王乃龙律师:树人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主办律师,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主攻公司治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取得较高的胜诉率。先后参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组项目,青海省水利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项目,青海九零六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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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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