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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疫生财”属于生财有道?—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2023-01-03 10:49:35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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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逐步放开,人们继屯醋、屯盐、屯板蓝根之后开始屯退烧药、屯口罩、屯新冠病毒抗原测试剂等防疫用品。防疫用品一时间出现脱销现象,“一药难求”被部分“有心人”作为了牟利工具,虽获得了利润,却忽略了其行为可能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树人律师结合近期“借疫生财”的“骚操作”,罗列四种“生财有道”的常见情形,律师说法供您参考。

一、“朋友圈”高价兜售防疫物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高价兜售防疫物资不合法,轻者遭受行政处罚、重者涉嫌刑事犯罪。知情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直接报警处理。

(一)其行为或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高价兜售防疫物资存在《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情况,因此,对其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其行为或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何为牟取暴利?根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属于非法牟利的行为。

何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款,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何为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款,虽未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综上,若高价兜售防疫物资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购买的新冠病毒抗原测试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冠病毒抗原测试剂的行为或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受害者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发现有人销售伪劣防护产品或者销售假药、劣药可以做点什么呢?

律师说法:销售伪劣防护产品或者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或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以及销售劣药罪,建议报警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出售新冠病毒抗原测试剂后果如何?

律师说法:该行为或面临行政处罚,知情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首先,《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其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申请经营许可。

最后,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疫情当下,全国人民应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却不想部分人员借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赚取不义之财。严惩“借疫生财”行为,多地已经在行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遵守抗疫大局的要求,才能实现抗疫的最终胜利。

 

作者介绍

杨娇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西宁诉讼部律师。在树人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主要从事公司股权争议解决、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辩护业务。杨娇律师工作中勤勉尽责,办案过程中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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