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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能否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篇二)

2022-11-09 10:04:35 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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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实施增值税改革以来,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实行增值税抵扣制度,即企业产生的待抵扣税额进行抵扣制度,当期抵扣转入下一期继续抵扣,直至待抵扣增值税全部抵扣完毕。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留抵税额不予退税。但是随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不断改革,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力度,标志着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逐步试行。

一、“留抵退税”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开启了国家对企业增值税改革,并开始了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税制度。

  • 201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对“留抵退税”的申请条件、留抵税额、税额计算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2021年4月2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可于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将退税企业从先进制造业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规定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 2022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将增值税留底退税范围从制造业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卫生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在近期的一系列动作均意味着我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确立,适用行业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均是通过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形式推进“留抵退税”,从法律层面正式确定“留抵退税”尚需进一步探索。

二、“留抵退税”的条件

从现有规定来看,“留抵退税”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即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才可申报留抵税额返还。且在第二、三款中分别明确了只有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增量留抵税额可以返还,返还比例为进项税额构成比例的60%。

三、破产企业是否可以依法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从税务角度看,破产企业在税务注销前,当按照税法规定正常进行纳税申报,也可在发生新的业务时进行留抵税额抵扣。事实上,不论纳税人是否处于破产程序,税务处理一直按照这一逻辑和方式在进行。

第一,企业破产并未改变纳税人资格。企业破产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资不抵债或存在其他破产原因而进入司法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整、清算、和解。但是不论企业进行的是何种破产程序,均不影响企业纳税人资格,破产企业均需要按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承担纳税人义务、享受纳税人各项权利。如企业未发生纳税人资格调整,企业税务资格持续有效。

第二, “留抵退税”与2005年165号文并不冲突。2005年165号文是对企业注销仍有留存的留抵税额不予退税。是从企业注销时间点进行的区分,于注销前留抵税额,即可以通过抵扣形式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增值税处理的其他规定进行;而“留抵退税”政策是针对全部依法应当符合条件的企业,如该企业并未处于准备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并不能触发2005年165号文规定的情形。

第三,“留抵退税”条件并未排除破产企业。根据现有规定,申请留抵税额退税需要满足上述五点留抵退税条件。破产企业在符合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下可以依法享受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当然,多数情况下,破产企业尤其是破产清算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同时满足退税条件,最终无法实现退税。但是,不论企业是否处于破产程序并未被排除于退税政策之外,不影响该企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下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留抵退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对增值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但是因为“留抵退税”制度出台和适用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作为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申请“留抵退税”,首先应当进行自检工作,自行检查破产企业是否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依规实现“留抵退税”。

作者介绍

蔡有钦律师:并购重组及破产业务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并购重组、企业破产以及企业清算、法律顾问等服务。蔡有钦律师从业以来,参与了三工镁业重整及清算、三工金属重整及清算、丰瑞镁业重整及清算、楚云商贸和银峰矿业执行转破产、盐湖海虹重整转清算、盐湖股份重整、盐湖海纳重整、盐湖镁业重整、盐湖硝酸盐业破产清算、盐湖三元化工破产清算等多个项目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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