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不少没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矿山建设工程中,一定程度上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矿山安全管理隐患频现,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事故频发。为此相关资质证书作为企业能力的一种背书,可以帮助发包人高效选择矿山工程承包人。有资质的企业在专业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方面都比较齐全,可以说资质是企业能力的象征,是企业获得工程项目的门槛。
但是实践中,很多矿山企业为了贪图便宜,将矿山工程发包给缺乏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仍大量存在。
为此,有人不禁会问,从事非煤矿山工程建设依法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为承包矿山工程项目签署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对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上述问题解答如下,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具备的资质
关于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人需具备施工资质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
通过梳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获知,非煤矿山工程施工承包人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共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等级的承包资质可承包施工的矿山工程范围不同,详见附件。
二、无资质的承包人签署的非煤矿山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实践中,存在大量矿山工程承包人并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此种情形下其签署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
1、承包合同有效说
部分法院认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承包人承包矿山工程施工需取得相应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上述内容系关于“生产经营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无资质的承包人签署的承包合同,虽然违反了“生产经营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责任”相关规定,但鉴于该类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无资质的承包人签署的承包合同应为有效。
对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闽04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认定无资质的承包人签署的矿山工程承包合同有效。
2、合同无效说
部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此应认定无资质的承包人所签订的矿山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对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黔05民终2649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认定无资质的承包人所签订的矿山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三、笔者观点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合同无效说”,因为矿山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据此,对于矿山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无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上述观点供广大读者参考,如有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附件:关于矿山工程承包施工资质及相应承包范围介绍
除上述实施矿山工程需具备的资质等级外,《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第五条还规定,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还需具备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例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从事生产活动,依法还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