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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问题及应对第二期

2022-05-17 11:04:4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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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中树人律师对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疫情下合同责任如何承担进行了解读。本期,树人律师将围绕受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变更、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履行何种程序;合同解除后价款如何结算,如何承担损失问题进行解读。

 

一、受疫情影响合同能否进⾏变更、解除?

 

1.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不能履行的程度,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答:疫情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受疫情直接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担心对方可能因为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能否直接中止自身履约?

 

答:作为合同约定先履行的一方,如果对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仅仅是担心对方可能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不能直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则可中止履行。否则,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新冠疫情爆发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答:在新冠疫情爆发的情况下,人员、原材料等价格上涨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某种上涨使得合同继续履行会明显不公平,如特定行业原材料出现上涨数倍等情形的,履行合同必将导致亏损,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应首先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企业以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时点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之日。

 

4.若合同在疫情消失后可以继续履行,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及时评估对继续履行可能对已方和相对方产生的影响(包括对方履约及资信状况、范围、大小等),并与对方就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等进行协商。

 

二、如何解除受疫情影响的合同?

 

1.如何解除因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的合同?

 

答:(1)查看合同是否约定解除条款

 

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等或合同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则该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

 

如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款且后续合同双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在合同目的因疫情原因确实无法实现时,可依据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

 

2.合同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做?需要注意什么?

 

答:(1)企业己方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发送告知函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明确提出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解除合同或者可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等相关内容。

 

(2)企业担心合同相对方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核实其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受此次疫情影响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做好向其他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做好对方无法履行该合同的相应的准备工作。

 

如此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企业可立即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明确告知对方,并附上政府部门的相关通知等作为依据。

 

3.因疫情原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答:解除合同书的内容应全面准确,至少包括有消灭既存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务必第一时间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解除合同书;注意保留证据,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送达,并留存通知、送达等相关证据。

 

4.受新冠疫情影响享有的合同单方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吗?

 

答: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分为两种,即:约定期限与合理期限。约定期限具体明确,容易界定;无约定情形下,应当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5.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该怎么做?

 

答:(1)通知义务

 

①解除合同通知书应具体、清晰、明确;②确保通知能够到达相对方;③合同约定了通知送达地址的和方式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通知;④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尽早(建议在取得正式的证明文件之前确认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影响己方合同履行之后即可通知),避免己方因通知不及时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扩大而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内容

 

解除合同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②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及导致的相关情形构成不可抗力;③说明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具体合同项下己方应履行的何种义务造成了何种影响;④确认新冠疫情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⑤并说明己方所在地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所在地本次疫情的情况、行政防控措施(如延期复工、停止经营等)对己方的影响、合同履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如交通运输方面等);⑥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明确通知对方,己方援引民法典以及合同相关条款(如有)解除合同;⑦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3)通知方式

 

通知的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合同中未对通知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送达至被通知人。如在采取电子邮件、电话、短信、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的同时以书面邮寄(建议EMS邮寄)留存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有急事在快递单上写明“合同解除通知”字样、保留快递单据、送达信息截图等。

 

无论采取合同通知方式,均应保留证据,通知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①足以证明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了通知;②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③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④按照通常情况,通知可到达合同相对方。

 

6.合同相对方受新冠疫情影响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答: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查重点包括:(1)合同相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发生在新冠疫情爆发前还是爆发后,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就已经发生迟延履行的情形不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此次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不能构成因果关系,即不应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3)因疫情影响合同相对方是否达到了全部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境况,若可部分履行、延迟履行的,合同相对方仅构成履行瑕疵,不构成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4)合同相对方是否履行了提供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证据是否与合同的性质或具体履行存在关联性、是否可证明达到了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等),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承担举证责任或证据未能达到认定不可抗力标准的;(5)合同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未及时通知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

 

三、受疫情影响合同解除后价款如何结算?如何承担损失?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价款结算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所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书对价款结算条款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原合同价款结算条款的约定执行,合同双方应就价款结算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

 

2.受新冠疫情影响,合同解除后存在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如因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若合同双方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均无过错,一方损失过大的,根据公平原则,另一方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