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发问题的案例
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C(自然人),C完成施工。A公司、B公司、C未进行工程款结算。此后,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C为了能够获得全部工程款,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将A公司列为第三人。
由此引发以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路径的思考。
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通常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路径主张工程款:
路径一,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路径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路径三,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但是,如果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又应通过何种途径主张工程价款?
三、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并要求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从程序上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仅从程序上,实际施工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无异于允许实际施工人这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另外的程序行使权利,显然与《破产法》的规定相悖。
2、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工程款
《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在实体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将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确认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但是,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发包人给付全部工程款,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
四、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也有可能出现,程序上也应当允许。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仅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无程序障碍。但是,实际施工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与《破产法》相悖。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由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确认欠付金额。
五、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全额工程款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全额工程款,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发包人已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按照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受发包人破产程序的限制。
如果发包人未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由于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能否取得工程款,及实际取得工程款的数额,取决于发包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方案,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全额工程款,只能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发包人破产程序中实际获得的分配额为限,主张工程款。
综上所述,《解释一》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通常路径,但是,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