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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一生(八):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12 16:56:52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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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问: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社会性与开放性。


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程序?


答: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缴清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


答: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购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并公告。


问:创立大会的职权?
 

答:创立大会应当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审议发起人筹办公司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折抵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问: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三会”必须设置齐全。

 

股东大会

 

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答: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答: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问:股东大会的决议?
 

答: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对一般事项的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同、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到19人,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相同。


问:董事会会议召开?
 

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至少每年度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问: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问:董事会议事规则?
 

答: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

 

问: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答: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其他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问:股票发行的种类?
 

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和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问:股票的转让?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利润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转让效力。


问:法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答:限制分为对发起人的限制和对公司董监高的限制。

 

 

●对发起人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董监高的限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的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问:股份有限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答:(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