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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十问:新规解读答疑惑之如何举证篇

2021-02-25 11:39:2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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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意识不强,发生法律纠纷后可能出现“欠债还钱,并不一定天经地义”的结果,让出借人难以接受。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证据留存及举证质证方面并不简单,今天《民间借贷二十问》系列为您排忧解难。

 

问题一


问题一:双方因合伙关系、买卖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能否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提起诉讼?

 

结论:如该协议为双方自愿和解或清算达成,则可依据该协议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提起诉讼。否则,如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则法院会以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解析: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对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的明确,以便于未来实际履行,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应受到当事人之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案例明确支持了上述观点。该案件为一则因合伙经营后,当事人签订《退伙协议》,就《退伙协议》的履行引发的纠纷。双方在《退伙协议》中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利息计收方式等。诉至法院后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本案是否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三级法院均认为《退伙协议》内容为当事人之间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再受双方合伙关系的影响,双方之间重新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不再审理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

 

建议: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因其他法律关系而需要进行结算的情形,如果能够在发生纠纷前进行清晰、明确地结算,则会避免日后产生的很多麻烦。

 

本所律师建议在进行结算而签订协议时,需明确基础法律关系履行过程,并写明双方自愿就该基础法律关系的履行进行结算而达成该债权债务协议。以便发生纠纷后依据该协议进行审理,而无需提交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减轻举证责任。

 

问题二


问题二:借款人在诉讼中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出借人该怎么办?

 

结论:如借款人能够拿出切实的还款证据,出借人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借款关系成立。

 

解析:一般情况下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其还款,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首先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通常出借人需提交借款合同、借条、转款凭证来完成第一步举证。在此时,如果借款人拿出向出借人还款的证据如转款凭证、收据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则出借人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仍存在借贷关系的义务。出借人可以从借款人的还款不足额、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等角度进行举证。

 

本所律师代理过多起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多是因原被告存在多笔借贷关系,且双方除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往往能够提供多份还款证据。但将双方转款往来一一对应到每笔借款合同项下则需要从转款时间、利息约定等多个角度综合判断。这会对法官认定事实造成一定困难,若想还原借款、还款经过,需要尽可能梳理双方全部交易流水,在还原借款事实全貌后,分辨具体产生纠纷的某一项借贷关系,而这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

 

建议:对于民间借贷主体而言,应当重视证据的保管,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保存银行的转款凭证。若双方之间有大量的借贷往来,则需在每一次还款时明确备注所还款项的性质,即该款项为哪一份合同项下产生的利息或者本金等。如果双方能够定期就多份合同的履行进行对账、签订结算协议则更有利于日后发生争议后的举证。

 

问题三


问题三: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以借据提起诉讼能否胜诉?     

 

结论: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但法院会根据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量,如原告能够提交上述证据,使法官达到内心确认,则也可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解析:因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在出借方实际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后,双方借贷关系才成立。故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审查要点之一便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但是如果原告仅有的证据只有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打下的欠条,而不能举证实际付款,则会对认定借贷关系产生困扰。笔者分析此种情况有很大可能会出现在我们本篇文章的问题一所提到的,签订结算协议的情形下(此处不再赘述),以及现金支付的情形中。

 

对于出借人所主张的现金支付方式,能否在审判过程中被认定为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则需要根据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这种情况下需要出借人尽可能地说明符合社会规律、符合逻辑的事实,来赢得法官的信任。

 

例如,如果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超过百万,而主张以现金交付,则不太容易被信服。如果双方之间是亲友关系,借款金额只有三五万,则被法官认可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建议:在电子支付已经非常便捷的今天,出借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具体建议见本系列文章第二篇)的方式交付借款。如确实存在特殊原因,不得不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则最好能够有证人见证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交付证据。

 

问题四


问题四:原告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可以胜诉 ?

 

结论:存在一定败诉风险,在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如被告能够提交切实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

 

解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很难通过转账凭证来进行认定,转账凭证只能证明A向B转款了,但是不能证明A为什么要向B转款,因此如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存在一定风险,下面以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字第925号案例中,童某依据工商银行的电子回单及银行流水主张其与陈某之间发生475万元的借款关系,陈某认可收到该笔款项,且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童某对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陈某抗辩诉争款项系其父所借,且已归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认定童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童某已向陈某实际提供475万元的借款有事实依据。

 

在该案中,陈某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抗辩诉争款项系其父所借,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童某证明了基础的借款关系成立的情况下,陈某就得对童某起诉的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若陈某能提供切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诉争借款为其父所借,则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童某,童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建议: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过程中,设权凭证(借款合同、欠条、借据等)与行权凭证(转款凭证、收条、银行流水等)均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一环,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出借人与借款人都要树立证据意识——借条要打,钱要转账,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