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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诉讼 | 篇二: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2020-12-08 17:04:48 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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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基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得到优先保护,也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对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故,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成为长期存在的焦点问题。笔者将结合人民法院的类似判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针对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第53条总结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但是,纪要中并未对上述两种意见做倾向性认定,仅做了一般性表述。故,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争议,同时,纪要中也未对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给出意见。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对该问题亦未进行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权长期存在争议。

 

实践中,就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之一,其对主债权即工程价款债权具有依附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而不是依据合同享有约定之债。约定之债不存在,作为从权利的优先受偿权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另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价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即受法律保护。

 

以案说法

 

就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笔者查阅了人民法院的类似判例,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列举如下:

 

一、南海公司、甘钜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高法民申2351号)

 

2012年7月11日,智楷公司与圣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智楷公司承建圣城公司位于佛山市某某村的厂房及办公室的土建部分。因智楷公司不具有土木工程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诉讼中,甘钜辉受让智楷公司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甘钜辉从智楷公司处受让案涉债权,系对案涉债权的概括承受,因此,原审法院判令甘钜辉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二、新兴公司、海上嘉年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

 

2009年10月16日,嘉年华公司与新兴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执行合同》),约定由新兴公司承包嘉年华公司发包的青岛海上嘉年华项目工程。因双方违反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亦应认定无效。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后,新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新兴公司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对该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观点

 

针对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类似案件中,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1.承包人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要是因为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中。当发包人不能如约支付工程价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的权力,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实际付出与案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无不同,此时,肯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较为公允。

 

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施工合同计算工程价款。即便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的责任,折价补偿责任参照工程价款计算,计算基础仍然是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此时,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法目的。

 

结语

 

综上,结合人民法院对审理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以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支持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