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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矿况丨每周10分钟,速览矿业热点

2023-03-13 09:37:19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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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露天矿山整治工作进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国家矿山安监局消息,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家矿山安监局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2023年内复产的露天矿山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已启动,“目前企业自查自改工作已经展开。”为吸取此前内蒙古阿拉善盟2·22露天矿山事故教训,该项整治工作将由2023年3月份开始,至年底前结束。3月底前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8月底前为重点矿山安全“体检”阶段,10月底前为监督检查阶段,12月底前为总结评估阶段。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将于2024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矿山安监局。

 

2.国家发改委:加强能源产供销储体系建设 保障能源安全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重点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保证能源安全:一是增加能源生产供应,持续提升电力供给能力,大力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等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配套建设必要的调峰电源,统筹增加发电的有效出力,持续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的投入,推动油气增速上涨,稳定煤炭生产供应,加强清洁高效利用,保障能源进口的多元化。二是持续夯实能源储备,建立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加强煤炭储备能力建设,构建稳定高效的油气储备系统,持续提升全国应急储备备用和调峰的电源的能力。三是保持能源价格的稳定。四是坚决守好民生用能的底线。

 

3.藏青基金拟以40.8亿元收购国能矿业34%股权

藏格矿业与西藏金泰签署了《关于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34%股权之交易意向协议》,藏青基金拟以现金40.8亿元人民币向西藏金泰购买其所持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34%股权。目标公司持有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土县结则茶卡盐湖矿区采矿权,持有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土县松西区龙木错盐湖矿区采矿权。

 

4.中国燃气拟16.93亿元收购呼市中燃32.4%股权

中国燃气全资附属中燃投资有限公司近期与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订立收购协议,据此,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收购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约32.4%股权,代价约为人民币16.93亿元。呼市中燃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燃气业务相关的燃气管道安装、维修、燃气供应及销售服务,经营区域包括呼和浩特市及周边七个县及开发区。通过进一步增持股权,使得集团接近独资持有呼市中燃,可以进一步强化对呼市中燃在投资、运营以及企业管理等全面管控。

 

5.山东黄金:99亿元定增获上交所受理,拟整合焦家金矿等14个矿业权

山东黄金公告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经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山东黄金此次拟募资99亿元,对焦家金矿等14个矿业权进行资源整合及统一开发,以及偿还贷款。

 

6.辽宁能源:拟18.17亿收购清能集团

辽宁能源公告,将以发行股份支付的方式、作价18.17亿元收购辽能投资等8名投资者合计持有的辽宁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拟定向增发募资不超过10亿元投入康平、南票两个风电项目。

 

7.金岭矿业:控股股东金岭铁矿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终止

金岭矿业公告,3月7日,公司收到收购方山钢矿业《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终止的函》和《山东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之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之终止协议》,山钢矿业与金岭铁矿于3月6日签署了《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次股权无偿划转。

 

8.兖矿能源:2022年实现净利润307.61亿元

兖矿能源日前发布2022年度业绩快报。2022年,兖矿能源实现营业收入2031.83亿元,同比增长33.68%;2022年实现净利润307.61亿元,同比增长89.20%。

 

9.洛阳钼业:公布洛矿集团已成为四川时代的全资附属公司

洛阳钼业(03993)发布公告,有关洛阳国宏通过将其持有的洛矿集团100%股权出资给四川时代以对四川时代进行增资的拟议认购的相关事宜。经洛矿集团告知,洛矿集团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及拟议交易已交割。拟议交易交割后,洛矿集团已成为四川时代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四川时代通过洛矿集团间接持有该公司24.68%的股权。

 

10.2022年德国从俄罗斯进口煤炭下降37%

德国周一发布的行业数据显示,2022年该国进口煤炭4440万吨,较上年增长8%。其中,从俄罗斯进口煤炭1310万吨,下降37%,反应出8月11日之后欧盟对俄罗斯实施制裁带来的影响。尽管如此,俄罗斯仍是德国煤炭进口最大来源国。为避免天然气短缺带来的危机,德国重启燃煤发电,支持进口液化天然气和从俄罗斯以外的其他国家通过管道进口天然气。

 

金属价格

 

 

律师点评(点评律师:刘群)

探矿权人在探矿阶段一定都遇到过类似情形: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探过程中,会产生副产品矿石,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监管规定,对于探矿权人在探矿过程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产生的矿产品,探矿权人有权进行回收、销售。需提请注意的是,虽然副矿回收销售是探矿权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地区要求销售副产矿石需要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定销售数量。因此,稳妥起见,建议探矿权人在销售副矿之前,首先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展副矿销售,避免由于未经批准擅自销售,而被认定为非法开采。

 

刘群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刘群律师2015年加入树人所,曾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务服务,积累了处理矿业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先后为鑫达金银开发中心、青海西部稀贵金属有限公司、青海西部资源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山矿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工作。刘群律师还曾为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核查项目、西藏百悦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西藏烨鑫矿业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云南马关县兴源矿业股权收购项目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成都等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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