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十大变化(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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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十大变化(上篇)对新《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条款的增加、变动情况进行了分析,本篇将对新《行政处罚法》中无主观过错不罚、没收违法所得、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完善行刑衔接制度以及行政处罚时效方面的变化作如下深入解读:
变化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主观没有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保留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除增加首违不罚的相关内容外还增加了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旧《行政处罚法》所没有的,是新《行政处罚法》增加的一大亮点,应充分引起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同时,我们也提请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充分收集证明其主观存在过错的证据,否则,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变化七:增加没收违法所得条款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在保留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条款一方面明确了违法所得的定义,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所作的普遍授权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变化八: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对旧《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补充完善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变化九: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对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行刑衔接制度从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拒不移送的责任以及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具体补充完善内容为:
变化十:延长重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时效
新《行政处罚法》在保留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此项举措旨在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