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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领域 | 搞矿的注意了!强监管下,到底该如何应对被环保处罚的风险?

2020-04-17 16:52:13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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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矿业企业客户向笔者咨询,最近他们公司遇到了不小的麻烦事,在环保督查中,因为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废水外溢,外排至周边环境,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120万元的巨额罚款。

    说到这里,这家矿业企业的领导充满了委屈,这次废水溢流是突下暴雨造成的,并非主观故意行为,而且以前环保部门不会盯得这么紧,也没有这么严格,怎么这次就给这么重的处罚呢?

    这是因为,近年来,国家对改善生态环境日益重视,环保治理和监察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习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2020年1月12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披露:2019年,全国实施环保行政处罚案件16.29万件,罚款金额119.18亿元;按日连续处罚等五类案件达2.87万件。

    而在2019年9月30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新闻中心第四场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指出“2018年全国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2014年只有8.3万件,两相比较,增加了124%;罚款总数2018年已经达到152.8亿元,2014年只有31.7亿元,增加的比例是382%”。

    总体而言,近年来环保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款金额增加的幅度是相当大的。矿业企业坚决不能触碰“环保”红线,不然轻则被处以高额罚款,重则被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文选择了矿业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环保处罚事项,并就防范和应对环保处罚提出对策,帮助矿业企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效降低环保处罚风险。

1、矿业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环保处罚事项

    “未批先建”、未通过环保验收和违法排污是矿山企业最为常见的环保处罚行为,一定要注意防范和避免。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即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会被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排放污水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责令停业、关闭。

    对违法排污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次日起,每天都处以原罚款数额。比如,原来罚款50万元,按十天连续处罚就是500万元,这极大增加了非法排污的违法成本。

    另外,对于“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以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由公安机关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矿业企业如何避免环保处罚

    矿业企业要加强自身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管理,保证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环评报告的报批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和有效落实环保合规基本制度和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环保调查应对机制,在面对行政处罚时,要在申辩、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环节采取各种应对措施,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矿业企业要重视环保合规管理

    矿业企业避免环保处罚最积极有效的方式就是做好环保合规管理,严格防范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矿业企业的采矿工程项目、选厂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环评批复后才能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后,矿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而取得排污许可证是矿业企业在生产运营期间排放污染物的前提。按照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矿山企业的采选生产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矿业企业还要注意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矿业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环保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环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其环境管理责任,重视对全体员工进行环保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保合规意识。

    矿业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矿业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进行通报相关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矿业企业还要注意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持续进行环保合规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矿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环节、排放口、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污染处理工艺现状要符合环评、排污许可、法律规定,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废石、尾矿、矿渣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管理等各个环节符合环评和法律规定。

(二)强化环境法律风险的应对机制

    在做好日常环保合规管理的基础上,强化环境法律风险的应对机制,是保障矿业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充分维护矿业企业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

    矿业企业在收到环境执法部门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处罚。

    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企业拒不纠正的,将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另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规定,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可以从重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矿业企业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从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调查处理程序,有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节等方面进行进行陈述和申辩,争取减轻或免于处罚。

(三)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无法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但矿业企业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缺乏依据、程序违法或处罚过重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矿业企业可以在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程序、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节等方面进行陈述、申辩。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最终做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若矿业企业仍有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该环保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矿业企业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矿业企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矿业企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参加听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矿业企业应考虑提前让律师参与到案件中,比如委托在矿产资源领域深耕十六年的树人律师提供专业服务,通过律师帮助,制定维权策略、提交材料、全程跟进案件进程,更好地帮助矿业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结语

    树人律师建议,在国家不断提高对生态环境和环境治理的重视,以及环保执法日渐加强的时代背景下,矿业企业要对自身环保合规方面进行全面和系统地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潜在的风险点,在面对环保行政处罚时,可以在专业律师协助下通过正当的程序和有效的申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矿业企业只有持续地关注环保合规并不断提升企业环保合规的管理能力,方能未雨绸缪,在未来可预见的一轮又一轮的“环保风暴”中继续保持扬帆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