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领域 | 系列文章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流程
「声明」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原创文章,同步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
文章著作权属树人律师事务所所有,在其他平台或媒体发布、转载需经树人律师事务所许可。
取得许可在文末扫码关注“树人律师”进行联系。
在上一篇中,我们了解到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主要包括注销退出、扣除退出和补偿退出三种方式。那么,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在每一个环节中,政府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矿业权人又当如何应对呢?
系列文章第四篇,树人律师为您介绍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流程。树人律师经梳理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总结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流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摸底调查
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首要工作,就是调查核定自然保护区和矿业权范围是否存在重叠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筛选、核查和分类统计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时间、范围,以及矿业权设立时间、坐标拐点范围、矿业权的现状(面积、储量、价款缴纳情况、有效期情况等),为矿业权分类处理和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做好铺垫。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核定并公布保护区内需退出矿权企业的名单,并就退出依据、退出方式、退出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告知。
当地政府公告后,县级以上环保、林业、农业、规划等相关部门,会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法责令矿业权人停止自然保护区内的勘查、开采活动。在此环节,矿业权人应关注相关部门是否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相关行为是否有法律或政策依据,以免相关部门滥用职权损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制定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此环节,矿业权人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将自己所拥有矿业权的实际情况如实反映给政府主管部门,争取在政府制定退出方案过程中,能充分考虑矿业人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退出方案制定完成后,相关政府部门将组织实施退出工作。在此环节,矿业权人要详细盘点矿山的资产情况及资产价值,涉及到需要审计评估的事项,矿业权人应当详细全面地提供真实投资的原始凭证材料,并委托专业人员全程参与政府组织的评估工作,针对评估工作中不合理、不恰当、甚至漏项的内容及时向政府提出反馈意见,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矿业权人对政府的退出补偿安排不存在异议的,双方将签署《退出补偿协议》,对矿业权退出及后续安置和补偿事项进行约定,双方按照约定执行矿业权退出事项。若矿业权人持有的矿业权不属于应当补偿范围的,则不涉及该程序。
矿业权人撤出自然保护区内生产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注:有的省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政府主导实施,发生的费用从矿业权人应得的补偿款中扣除)。矿业权人完成生态恢复且经当地政府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补偿款。
整体退出的,矿业权人应申请办理相应证照注销手续,扣除方式退出的,矿业权人应申请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政府对矿业权退出及生态恢复治理情况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申报销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政府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矿业权人才能申请补偿。那么矿业权退出的验收标准是什么?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验收标准是不同的,下面重点列出了采矿权项目的验收标准:
(1)停止生产建设活动;
(2)停止生产供电、供水;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地下矿山或坑探的勘查项目封堵或填实矿井井筒,矿山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5)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6)地下矿山在井口正面位置、地面矿山在矿区开采区域设立醒目关闭标识牌;
(7)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8)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矿业权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可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验收时作出书面说明。
矿业权退出经政府验收(且复检)合格的,矿业权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申请办理退还价款和其他退出补偿款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偿资金。
在实践中,矿业权人认为在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过程中,全程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矿业企业只是被动的接受,自身合法权益难以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