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系列解读之二——固体废物管理注意要点
引言
上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解读篇,我们聚焦《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证制度重大变革,探讨了企业如何在新规下实现精准合规。本期,我们围绕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红线”——固体废物管理,并结合第五章对于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拆解新规要点,并提出企业合规应对之策。
固体废物管理注意要点
(一)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实现数字化跨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管理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相较于此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规定,此次《生态环境法典》对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要求增加了“产生、贮存、利用”三大环节,使之更加完备。这意味着,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将更加全面地纳入可查询、可核验的数字化系统。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对企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用途作出分类规制,并对具体工作流程提出明确要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且修改了企业跨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信息报送方式,由原本要求企业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再由该部门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流程,修改为企业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方式。这一修改,使企业在转移固体废物跨行政区域利用的信息报送手续更为简洁、直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办理流程,节省了审批时间。
对于产废企业而言,应随时关注跨行政区域建立的固体废物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最新动向,确保企业进行固体废物管理符合适时要求。企业内部更应提前着手针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流程,建立系统化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完整的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流向均有完整记录,可追溯、可核查。同时,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应密切关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的操作规范,提前完成内部系统对接与人员培训,避免因信息报送不合规、不及时而引发法律风险或导致固体废物转移受阻。
(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逐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衔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新增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要求等信息”,此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全面纳入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制度监管体系。首先,其明确适用主体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一方面,该主体应为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另一方面,该主体须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即自身生产活动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而非单纯从事固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其次,要求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要求等信息”,表明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上述信息是法定强制要求,企业在申领许可证时也须主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除上述信息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等其他信息,均可纳入排污许可证记载范围。
因此,随着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逐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相衔接,企业应提前核查安排专人负责记载并核查所持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等信息,将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全面纳入排污许可证监管体系。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载明上述法定信息内容的产废企业,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重新申请手续,确保所持排污许可证内容与产废信息匹配。同时,建议各产废企业将排污许可证应载信息落实于企业内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证账相符”,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制度的变化动态,实现企业合规与发展的协调统一。
(三)建立新能源企业固体废物拆解、处置、回收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新增规定:“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产品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此条规定,就要求风电、光伏企业应在项目建设阶段就提前考虑设备退役后的处置路径,可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供应商的回收责任,并在运营期间建立内部台账,记录设备型号、安装时间、运行状态等信息,为设备退役后的合规处置奠定基础。并且,新能源企业在处理产生的退役风电机组叶片等产品时应按照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开展“精细化、无害化”地拆解、处置工作。
此外,结合目前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及综合利用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即责任主体为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责任人通过自建或者委托形式,履行回收义务。对于委托他人进行回收的,生产者还负有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的义务,需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受托方违规操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产者作为委托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或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不得将报废车辆与动力电池分离处置,而必须按照“车电一体”原则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统一回收、拆解。这一规定也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压缩了废旧动力电池脱离正规回收渠道的空间。
(四)违反固体废物处置要求的法律责任大幅提升
对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新增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上述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企业需严格审查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选址,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此类设施,避免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人员被“拘留”。
其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还特别明确了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明确的罚款金额对企业加强了法律约束。而对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情形,本条规定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生态环境法典》给予企业一次“责令改正”的修正机会,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应当主动将台账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到具体人,定期自查,以有效防范行政处罚风险。
此外,对于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危险废物产生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法律约束,也可有效遏制企业可能存在的故意拖欠、拒不支付小额处置费用的行为。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以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规范架构,织就了一张覆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企业应对照自身所属行业,严格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定期自查、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动态变化,完善台账管理、信息报送、回收体系建设和处置技术升级等内部制度,主动加强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将固体废物管理合规从被动应对转化为主动治理,方能在日益严密的法律监管下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