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后,工资、退休待遇、养老金会被“一刀切”吗?
关键词:职务犯罪、工资待遇、退休待遇、养老金、强制措施
引言
SHUREN LAWYER
在职务犯罪严打的趋势下,很多公职人员涉案后,其本人及家属都会问到关于工资、退休待遇的问题。“工资会不会照发?”“退休金能不能保住?”“养老金还能继续领吗?”对于上述问题,很多人误以为“退休即平安”,也有人认为一涉案就会“一刀切”。本文中,树人律师将结合法律规定,为您理清公职人员涉案后,在职与退休人员在工资、退休金、养老金方面的具体变化。
一、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
在职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核心取决于案件所处阶段,不同阶段的待遇标准差异明显,并非“一涉案就停发所有”。
(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公职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有碍侦查行为发生、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而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在此期间,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受限,无法正常工作、履行公职,因此,此阶段的工资待遇停发。但该阶段不会剥夺全部的收入来源,按照规定,应按其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此阶段不计算工作年限。
若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属于故意逃避调查、对抗司法机关的行为,该条件下则不会发放任何工资待遇。
在此期间,如果公安、检察院进行撤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表明公职人员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若其未被行政拘留亦未受到任何处分,工资待遇将恢复,没有发放的部分会进行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亦计算工作年限。若被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工资待遇停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何为基本工资的75%?
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基础性、固定性劳动报酬,不包括绩效、业绩、奖金等浮动收入,即工资条中最基础的部分。生活费的作用是保障公职人员和家人的基本生活,避免因涉案失去全部收入来源。
至于留置之后工资待遇是否应当停发的问题,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结合留置措施的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对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其与刑事强制措施一致,本质上均属于刑事诉讼前置阶段的羁押保障措施。因此,在涉案人员被留置时,其工资待遇的发放亦应当与上述原则及精神保持一致。同时,中组部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9年就公务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待遇的问题作出过明确答复:公务员被留置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同理,监察机关如果撤销案件,未受处分的,应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但在实践中,相关人员拿不到基本生活费的情形更为常见。很多单位或出于怕被追究“带薪留置”的责任、或预判当事人后期定会被判刑、或因涉案人员的工资卡被冻结无法发放等原因延迟、或者干脆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费。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合规,涉案人员及家属可依法向办案机关、工作单位申请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受到刑事处罚后
这里有一个问题十分关键,即在职人员有没有被开除公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超过三年、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应当开除。如果单位已经作出开除决定,代表着涉案人员已经不再具有公职身份,自然无权再享受公职人员专属的工资待遇。法律明确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从被开除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因此,该部分将仅围绕未被开除的情形展开讨论。
公务员如果受到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工资待遇就会被取消。
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法律规定则更为细化。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停发,不计算工作年限。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由此可看出,相比于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人,法律对于公务员的要求更为严苛。这很好理解,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力量,对其政治素养、法律底线的要求更严格,一旦触碰刑事红线(不论刑罚种类、刑期长短),即取消全部待遇,体现“从严管理”原则。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散在教育、医疗、科研等各类公益岗位,部分岗位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区分刑罚轻重,对情节较轻、未被开除的人员,保留基本生活保障。机关工人同上,虽在行政机关工作,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与公务员待遇规则亦应区分开来。
(三)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
首先,涉案人员若被确定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处分应当被撤销。原处分基于原刑事处罚做出,在刑事处罚有所变动时,基于此作出的处分也就失去了合法基础。在该条件下,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则与处分撤销后的决定息息相关。
若开除处分撤销后,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人不再给予其他处分,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工资待遇即可恢复;从原判至开除处分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退休年龄以前,原判至开除决定被撤销期间都计算工作年限。
若原开除处分被变更的,工资待遇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至开除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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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
退休公职人员涉案后,退休待遇的处理与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类似,但具体标准有所区别,核心同样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期间退休费待遇停发,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在逃人员无生活费发放。
如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未被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情况下,退休待遇将恢复,没有发放的部分会进行补发。若被行政拘留,拘留期间依旧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至于被追究违纪责任会给退休待遇带来何种影响,详见下文(三)处论述。
需注意,退休人员被留置期间的退休待遇,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既有停发的情况,也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的情况,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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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刑事处罚后
与工资待遇的处理原则一致,对公务员的考量标准严于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人。
1.公务员
公务员在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宣告缓刑期间(包括拘役被宣告缓刑及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则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原退休费待遇会被取消。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
上述人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退休费待遇停发,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退休费待遇依旧停发,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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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
公职人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此时退休待遇要区分被追究违纪责任及未被追究违纪责任两种情况。
对于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至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若被追究违纪责任,则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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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养老金
公职人员涉案后,养老金的领取问题需区分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
(一)退休人员
公职人员在押、服刑期间是否能够正常领取养老金,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进行规定。但原劳动部于2001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就服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进行了明确,公职人员亦应参照执行。
1.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2.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3.判处无罪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在职人员
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退休手续停办。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受到刑事处分,刑满释放后是否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服刑前的工龄能否被认定为视同缴费,是家属及公职人员本人最关注的问题。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此可知,基本养老金的领取仅与缴费年限挂钩。故,对于因为犯罪被判刑的公职人员来说,只要犯罪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后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有效。缴费年限满15年,且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进行补缴,满足要求后亦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至于能否将涉案人员服刑前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的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对此进行明确,各地做法亦有不同。
案例一:(2019)豫16行终165号
法院认为:宋某要求确认1996年5月至2006年5月视同缴费的申请实际是其在各行政机关的工作年限能否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针对此项申请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根据豫人社养老【2011】24号文第六条规定:曾经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受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未考虑宋某企业与行政机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衔接、行政机关工作期间是否参保、未参保系国家政策规定而非个人原因等因素。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宋某及原用人单位收到本判决后可以直接向A县企业养老中心申请对所欠费用的补交及保险费的续交,而无须等待其答复。
本案中,法院认为宋某作为财政供给人员在处分前未参保缴费的结果不是个人因素所致,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不进行缴费,以此表明了公务员刑满释放后原公务履职期间可以视同缴费的观点。
案例二:(2024)鲁13行终58号
法院认为:关于1995年1月至2014年9月,陈某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缴纳保险费阶段。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9月26日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合并计算。改革前,其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不予确认,个人缴费按规定发放给本人。”上述规定中的改革指的是2014年10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上述规定,1995年1月至2014年9月,上诉人陈某1虽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缴纳了保险费,但该期间的缴费年限不予确认,个人缴费按规定发放给陈某1本人。上诉人关于1995年1月至2014年9月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施行,至2015年4月上诉人陈某1被开除的阶段。该阶段是上诉人陈某1实际缴费阶段,共7个月,应当认定。对于上诉人2021年7月开始缴纳企业养老保险之后的缴费年限的认定,被上诉人在涉案处理决定中根据上诉人2021年7月之后的实际缴费情况作出相应认定,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对于公职人员刑满释放后原履职期间能否被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仍有出入。但经笔者检索,无论是相关案例或是近几年各地人社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呈绝大多数。
综上,公职人员涉案后,工资、退休待遇、养老金并非“一刀切”全部取消,而是根据案件阶段、人员状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标准,有区别地进行处理。
结语 /SH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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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恪守法律底线是基本准则,一旦触碰职务犯罪红线,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影响自身及家庭的待遇保障,得不偿失。希望本文能为涉案公职人员及家属提供清晰的权益指引,也提醒广大公职人员,敬畏法律、坚守底线,方能守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尊严。若有具体案件疑问,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精准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