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守卫战”,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保待遇?
关键词:社保待遇追回、行政命令、不当得利、操作程序
前言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关乎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然而,近年来因欺诈骗保、重复领取、死亡冒领等违规行为导致的社保基金流失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依法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保待遇,既是维护基金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在“应追尽追”的同时,确保每一环节都经得起法律和群众的检验。
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系统梳理行政机关追回违规社保待遇的路径、操作程序及典型案例,助力社保基金管理提质增效,筑牢民生保障的“安全网”。
一、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5〕46号)等规定,总结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下:
(一)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路径及操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知,对于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当事人退回。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5〕46号)中也对“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即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定途径。
(二)操作程序
(三)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1.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分期退回的,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具体分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内容。当事人未按期一次性退回且存在后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当出具并送达《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明确抵扣金额以及抵扣期限,原则上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费。抵扣时,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从其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用人单位或当事人未按时告知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未退回部分可以在结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时直接抵扣。
2.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移交稽核部门时应注意提供以下材料:1)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线索情况说明;2)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及送达回执;3)分期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协议书、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及送达回执;4)问题核查相关证据材料(如:死亡证明、服刑证明、重复领取待遇发放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5)业务核算应退回多领取待遇相关佐证材料;6)其他与问题线索相关的材料。
3.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等文书时应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保证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送达存在瑕疵,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路径二:通过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追回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等规定,当事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违规领取社保待遇导致社保基金流失,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违规领取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即行政机关可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追回社保基金。
(二)操作程序
(三)实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1.部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行政给付,属于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应通过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解决该类问题。故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行政机关的起诉。
2.若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会在审判前组织调解,部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在调解期间愿意主动退回社保基金,此时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目的达成,一般可以以撤诉来完成处理。
三、典型案例
(一)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追回的案例
1.民和县人社局、民和县政府与李某某失业保险资格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4)青02行终44号
法院裁判观点:国家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发现李某某被列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为企业法人疑点数据”,民和县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追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催告书》并送达,要求李某某退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通过提起不当得利民事诉讼追回的案例
1.成安县医疗保障局与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021)冀0424民初945号
法院裁判观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袁某某重复报销医疗费,导致成安县医疗保障局损失。故成安县医疗保障局要求袁某某返还不当得利150226.73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成安县医疗保障局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都兰县人社局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021)青2822民初1005号
法院裁判观点:张某死亡后,原告都兰县人社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到张某养老金账户内的养老金,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张某某多领取张某死亡后养老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都兰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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