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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旧立新 | 破产热点速递

2024-11-25 10:05:17 23

01热点播报

 

1.无锡中院会同无锡市财政局出台《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根据破产审判实践需求,无锡中院会同无锡市财政局在2020年会签文件基础上升级出台《无锡市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专项财政预算援助资金+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破产费用双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破产案件经费保障,调动管理人履职积极性,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此次的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明确援助资金使用范围、规范援助资金的主要用途、明确援助资金拨付流程、强化援助资金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信息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无锡中院会同市财政局出台《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办法》

 

2.镇江扬中法院出台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精神,规范审理小微企业重整案件,构建简易、快捷、高效的重整程序,持续优化扬中法治化营商环境,扬中法院立足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出台《扬中市人民法院关于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工作指引(试行)》,该工作指引共24条,立足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聚焦重整申请、价值识别、案件审理、出资人权益调整等重点环节,进一步简化优化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不断降低拯救成本,提升重整质效。

信息来源:扬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优化营商环境|扬中法院出台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指引

 

3.无锡中院出台指导意见探索“执清融合” 助推经营异常企业便捷高效退出市场

 

无锡中院印发《关于建立执行与公益清算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积极探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与公益清算程序深度融合,实现经营异常企业主体通过公益清算程序有序退出市场、退出执行程序。此次融合探索主要把握“坚持全面筛查与重点推进并重促进出清效果更优化”、“坚持依法退出与提高效率并重保障审判质效再提升”、“坚持司法主导与协同联动并重健全配套机制聚合力”三个方面。

信息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无锡中院出台指导意见探索“执清融合” 助推经营异常企业便捷高效退出市场

 

4.株洲中院联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推进吊销未注销公司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株洲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联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推进吊销未注销公司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创新经营异常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构建市场主体多元化退出渠道,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市。

信息来源:株洲中院微信公众号

公益强制清算“僵尸企业” 创新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02典型案例

 

1.厦门中院裁定福建省首例个人信用重塑案件进入重整程序

 

厦门中院近日裁定福建省首例个人信用重塑案件进入重整程序。该案是厦门中院在福建省率先出台《个人信用重塑工作指引(试行)》后,首次推动个人信用重塑机制运行的司法实践。本案债务人经营的某服务行业公司曾是厦门市有影响力的连锁品牌。为进扩大规模并加速企业转型,债务人通过引入投资机构和个人借款进行融资。但因疫情及市场冲击,企业经营受挫,资金链断裂。债务人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债,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因此,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重整,希望实现有序清偿,恢复经济和信用,重建诚信经营。

 

厦门中院收到债务人申请后,严格对照指引规范公开债务人申请、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对债务人个人及家庭情况、个人财产、债务、预期收入、清偿计划等多方面综合审查后,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和指定管理人的决定。

 

本案是厦门中院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和个人信用体系要求的探索,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有利于发挥个人信用重塑制度的价值功能,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纾困解难,助其重新生活与创业。同时,本案提供了个人破产立法实践样本和研究素材,也为其他地区推动个人债务清理和破产机制提供了可复制的“厦门经验”,并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理念,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文化建设。

厦门中院裁定全省首例个人信用重塑案件进入重整程序

信息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2.武汉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红榜案例:湖北某药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湖北某药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标准化厂房和多项专利。自2020年起,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多起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依法移送破产审查。该公司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其仍在生产经营,且所生产药品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遂引导债权人申请重整。

 

重整过程中,武汉中院明确了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与优化公司治理两大方向。通过公开招募,成功引入行业高契合度投资人提供偿债和运营资金,保全并盘活公司的特许经营资质、专利技术等资产。同时,指导管理人设计出包括留债分期清偿、债转股等多种清偿方案,确保职工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在公司治理优化方面,重整计划创立“重整投资人决策、持股平台监督”架构,规范经营管理,并从质量、营销、采购、财务、人事等多方面提出升级措施。该重整计划草案获表决组高票通过,2024年1月19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案是人民法院探索中小微医药企业重整保护的典型案例,助力中小企业实现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武汉中院在推进破产重整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精准识别重整价值、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并引入高契合度投资人,保障了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指导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为重整后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营商环境再优化 | 武汉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红榜案例

信息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03观点践行

 

范志勇:房企破产项目续建的法律路径与权益平衡

房企破产商品房项目续建不仅是推动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拯救房企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购房消费者居住权益的市场化、法治化路径。为突破房企破产项目续建资金来源与资金安全的难题,实践中基本形成重整投资人整体接盘、资产收购、共益债投资等多元续建模式,并可引入信托计划续建。购房消费者、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续建费用,取决于项目续建模式的选择,以及投资人所明确限定的续建费用的使用范围。针对项目续建中购房消费者范畴,以及其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界定,须贯彻购房消费者居住权益保障的价值理念,妥当解释相关法律规范。项目续建后增进的财产价值,应当依循体系化的破产权利图谱,向各方权利主体公平分配。

 

【关键词】房企破产 续建 购房消费者 共益债 预告登记

网络首发 | 范志勇:房企破产项目续建的法律路径与权益平衡

 

团队介绍

树人并购团队主要办理企业重整、清算、破产债权代理等破产相关业务。近年来,本团队承办了青海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青海省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青海省首例房地产企业重整案、青海省首例企业清算转和解案等近30起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