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论困境拯救与防范“逃废债”下的准入控制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
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困境拯救、公平偿债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
对债务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给予了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通过减免部分债务或制定还款计划,帮助债务人恢复经济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对债权人而言,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进行公平清偿,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而言,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能有效防止因个人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能破解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实现个人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准入控制
考虑到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传统观念下,当前我国个人破产文化氛围尚未成形,甚至民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都心存疑虑,尤其在配套机制、机构尚待健全的情况下,立法和司法机关选择从严把握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让符合资格的个人能够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破产申请,进而避免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将“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作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之一。而就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均要求债务清理人不存在欺诈、隐匿、恶意减少财产行为,不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能够如实申报个人及配偶、家庭财产情况,以确保纳入适用范围的都是“诚而不幸”的债务人。
在深圳市中院审理的李某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案1中,法官通过个人破产审查案件立案前对债务人进行面对面访谈掌握债务人基本情况、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有关的情况进行听证调查、核查债务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全面调查了债务人的债务规模、借款去向、财产变动、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债务人破产原因的真实性、财产变动的合理性,识别债务人是否存在利用程序逃债、不当财产安排及转移财产等行为,严格把握个人破产程序启动条件。最终,法院查明李某某与其前妻在离婚前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但离婚时约定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债务,离婚后申请人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债务的银行利息。据此,深圳市中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李某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三、"非诚信者禁入"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冲突
在我国实施个人破产法的程序设置中,目前的倾向性做法为设置专门的独立程序对债务人是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进行审查和判断,将非诚信的债务人筛选出来过滤到个人破产法的保护网络和屏障之外,而只对诚信的债务人提供个人破产保护。2该倾向性做法重点在于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豁免功能的限制,究其根本,是普遍存在于我国社会民众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因素及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有较大进步空间等实际情况综合影响的选择。
个人破产这一制度,不只有债务豁免功能,实现集体清偿也是其不容忽视的追求,可以避免个别债权人“先下手为强”,防止哄抢财产甚至暴力追债等乱象。此外,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从域外个人破产立法的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强调立法应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公平偿债和困境拯救的双重功能,故大都不排除申请时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但通过程序中严格的调查程序来对债务人破产前的不当处分行为进行追责,通过法庭许可下的免责机制或者严格的破产限制措施来防范债务人借破产程序达到债务豁免的目的。从理论上分析,允许存在欺诈情形的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纠正不当财产处置行为,实现公平偿债后不予免责,既能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又能有效打击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
四、准入控制向免责控制的转化趋势
“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李永军教授认为免责制度存在两种目标:一是实现公平清偿债权人债权;二是对债务人本身进行债务免责,使债务人获得重生。3可以发现,免责制度的目标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高度吻合,通过免责制度实现公平偿债和债务豁免的衡平,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同时也是我国破产法的下一步变革目标。
如前所述,目前个人破产法的实践探索将准入控制设置得较为严苛,主要是基于制度推行前期社会观念和配套制度的阻碍,采用的是阶段性完善、递进式发展的立法策略,是符合中国实际的立法模式。但随着个人破产逐步进入大众视野,我国市场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准入控制的程度必将逐渐松缓,个人破产的程序门槛逐步放低、回归至“不能(停止)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基本要求,将符合基本要求的债务人送入破产程序,破解“执行难题”,实现公平偿债,保证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同时通过免责控制明确债务豁免的范围,惩戒“逃废债”、“恶意欺诈”等非诚信债务人,拯救诚信债务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现阶段个人破产逃废债的防范措施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尚在探索阶段,未形成体系的法律规定,从深圳试点的情况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手段不足、信息不通畅,对个人破产实行严苛的准入控制是中国本土化个人破产立法的必经阶段,有利于新制度的推行与实施。
(一)严格把控债务人个人破产申请的审查
在个人破产申请受理阶段,应严格审查债务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破产原因等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其符合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于存在欺诈性逃废债嫌疑的债务人,应拒绝受理其破产申请或中止破产程序。
(二)建立听证会制度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建立听证会制度,邀请债权人、债务人、专家等参与听证。通过听证会,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情况,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听证会也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个表达诉求和维权的平台,增加其对破产程序的信任度和参与度。
(三)财产申报核实
财产申报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对于防范逃废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应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对于发现的虚假申报、隐瞒财产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设定免责考察期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可以设定一定的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进行债务清偿和财产管理。如果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积极履行清偿义务并遵守相关规定,可以对其部分债务进行免责处理。这有助于激励债务人诚实守信地履行清偿义务,降低逃废债的风险。
(五)特殊债务不免除
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债务,如因欺诈、恶意侵权等行为产生的债务,应明确规定不免除。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申请了个人破产并获得了部分债务的免责处理,仍需对这些特殊债务进行清偿。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六)信息公开与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是防范逃废债行为的重要手段。应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公示系统,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财产申报、债务处理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监督。同时,加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通过信息公开与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逃废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综上,在现阶段设置严苛的准入条件,并完善个人破产逃废债的防范措施,避免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的最优解。而随着实践经验的累积和中国社会观念、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配套制度的完善,个人破产的准入控制将逐渐淡化,其承担的功能将逐步转由免责控制承担,完善豁免财产的范围认定及非诚信行为进入程序后的惩戒措施,将是个人破产法的重要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2021)粤03破申217号李某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案.
[2]汤维建: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对策.
[3] 李永军: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