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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要点分析

2024-07-17 15:57:51 613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类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债务融资工具,品种主要包括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本文将结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并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向读者介绍有关债务工具发行过程中法律意见书的制作及披露要点。

 

 

一、应声明的事项

声明事项属于法律意见书的必备格式,它是帮助律师框定发表意见范围,规避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对阅读者使用法律意见书方式的必要提示,不同用途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其实际情况,声明内容也会有所区别,但其基本内容均包含了如下内容:

(一)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而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撰写。

(二)说明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已进行了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

(三)律师对出具有关法律以建设的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阅读、核查、法律判断,并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说明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有效或委托人已承诺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说明法律意见书的用途。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过程中主要是指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基本事项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过程中亦可以对其他事项作出特殊说明,但说明不得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不得规避律师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发行主体

发行主体即发行债券或票据的法人,针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律师应当对发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为非金融企业、是否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等方面进行重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法人资格主要从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程序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等方面开展核查,确定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主体不得是金融企业,律师在核查时可以通过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的记载,是否持有金融许可证或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金融企业等层面出发,并结合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进行核查。

(三)发行人是否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取决于其是否是交易商协会的会员,该律师需要通过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下载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名单并对发行人进行确认,同时结合发行人的承诺进行核查。

(四)历史沿革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是法律意见书的重要内容,也是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点关注对象。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取得企业有关的登记材料后,需要律师从公司设立之日开始,对公司历次重大变更(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子公司并表情况等)开展核查,并对其文件的完备性,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公司的存续问题,除了检索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公示的信息、核查其是否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外,还应当结合发行主体提供的材料及陈述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以及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程序

发行程序即债券或票据的发行人是否已履行有关程序,包括内部程序及外部程序。发行人的内部程序根据其性质有所差别,除了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外,特殊性质的企业(如相关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取得合规的内部批准程序。

外部程序一般指的是注册或备案程序。该部分内容需要分情况讨论——首期发行的,应明确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须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额度内备案发行的,应结合《接受注册通知书》的注册额度及相关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意见。

 

 

四、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发行文件主要包括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发行有关机构主要是由律师对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发表意见。部分特殊品种的融资工具还需要进一步对审计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查。

(一)募集说明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需要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同编写的募集说明书进行整体审阅,判断募集说明书是否包含了发行所需要的全部要素、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并进一步核查募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等其他发行文件中披露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完成整体核查后,律师需要对该募集说明书是否系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安排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内容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二)评级报告 

主要是由律师对出具评级报告的评级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开展核查,主要核查方式包括对证照资质的核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取得机构的承诺。部分品种的融资工具可能不存在相关评级机构,需要律师据实披露。

(三)法律意见书 

主要是由律师对自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自身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开展核查。该部分核查属于自查事宜,要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务必做好底稿留存,以规范出具程序并应对可能到来的检查。

(四)审计报告 

主要是由律师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开展核查,主要核查方式包括对证照资质的核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取得机构的承诺。

(五)主承销商的资质 

主要是由律师对主承销商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开展核查。这里的资质核查包括本次发行的资格以及同类发行的资质,要求律师对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以及是否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取得机构关于关联关系的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融资项目不止一名主承销商,可能存在联席主承销商,对于该等主体,需要参照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及披露。

(六)受托管理人的资质 

主要是由律师对受托管理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开展核查。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融资项目不存在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与主承销商为相同主体,需要律师据实核查并披露。


 

五、与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该部分内容需要律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审计机构等进行沟通以确认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律师对其合法合规性以及对发行是否会造成实质性障碍进行独立判断。

(一)募集资金用途

律师需要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则指引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还说明项目在立项、土地、环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主要核查标准需要律师参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并进行独立判断。

(二)治理情况

律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治理开展全面核查,包括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核查上述内容后,如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的情况,还应说明是否对发行决议的有效性及本次发行造成影响。

(三)业务运营情况

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业务、主要在建工程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近三年内是否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开展核查。除了对事实资料进行收集并披露外,还应当就融资行为是否因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主体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四)受限资产情况

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开展核查。如是,应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核查主体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五)或有事项

所谓或有事项即发行人在发行前可能存在的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对于上述事项,律师需要从合法性和是否对发行存在影响两方面开展核查并发表意见。核查主体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交易商协会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为“发行人划拨、购买、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收入占完成重组前一年发行人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收入的比例,三者之一超过50%的,一般可认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判断有关资产变更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后,律师需要对重组程序及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要求,是否对发行主体资格及发行决议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进行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主体范围包括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七)信用增进情况

需要律师说明信用增进机构资质、信用增进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信用增进协议或信用增进函是否合法有效,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是否据此获得合法的信用增进;由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提供信用增进的,需就债券担保责任余额、注册发行人集中度指标等是否合规发表意见。部分融资工具不存在信用增进情况,需要律师据实进行核查并披露。

(八)存续债券情况

企业已在公开市场发行的其他品种公司债券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能会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企业的债务违约行为也会影响企业的发行能力,因此,需要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存续债券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交易商协会设定此类兜底问题,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发行人可能在资产、公司治理、实际控制等领域存在表格体系未列举的,但可能对发行存在重大影响有关事宜,需要进行补充披露。该部分建议律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详细沟通了解后进行披露。

 

六、对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一)律师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风险违约处置措施、主动债务管理、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上述内容主要是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对有关事项的约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律师对受托管理人聘任、受托管理协议约束对象、协议内容、生效条件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该部分要求律师对相关交易文件进行逐条审核,并对关键条款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律师对持有人会议机制、议案设置内容、表决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该部分内容要求律师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募集说明书、相关交易文件中对有关事项的约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律师对投资人保护条款添加情况、触发情形和处置程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该部分内容要求律师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募集说明书、相关交易文件中对有关事项的约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七、总体结论性意见

该部分要求律师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则指引、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论述完毕的法律意见书需要经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后方可生效。



 

作者简介

 

赵泽仁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学士,树人所西宁金融证券部律师。赵泽仁律师致力于公司金融证券、债券业务等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公司股权收购、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等业务。先后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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