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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行政处罚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如何监督国有建设土地的开发利用?

2024-07-17 15:55:24 418
 

除行政处罚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国有建设土地的开发利用方面,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开发。当国有建设用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常会针对这些行为作出行政命令或实施行政处罚,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率。

 

然而,在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无法正常开发利用,且这些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出让方又该如何进行监督和救济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却未能及时足额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针对这种情况,虽然《土地管理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但出让方并非无计可施。出让方可以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受让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逾期未支付,出让方有权催交并要求其支付滞纳金。在催交无果的情况下,出让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除了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外,受让方还可能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例如,受让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标准进行建设,或者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等。对于这些违约行为,出让方同样可以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在追究违约责任的过程中,出让方需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准确把握受让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出让方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能够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综上所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的违约行为,出让方可以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来督促其履行合同约定,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效率。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周莉亚律师是树人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服务部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退役军人。主要从事政府法律服务、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合规、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业务。现为城北区人民政府、城西区人民政府、青海省农村厅、青海省住建厅、青海省林草局、青海省医保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等政府、机关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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