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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之浅析股东出资形式的变更

2024-04-24 17:31:59 15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15章266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了200多条。本次公司法修改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化逐渐成为企业运营中的重要议题。新公司法的实施,进一步放宽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伴随着诸多风险。本文旨在探讨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股东出资形式的变更”及其可能使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相应的应对措施,在解读前笔者首先阐述法条对比。

 

一、《公司法》(2018修正)与《公司法》(2023修订)法条对比

 

二、股东出资形式变更的亮点解读              

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非货币出资类型中,补充列举了“股权”“债权”两种形式,明确了股东可以用股权及债权来进行出资。在本次修订之前《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及债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然而实务中,法律已经允许股东用股权或债权出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在股权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股权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的前提下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合法有效。同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3款对于股权及债权在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可以用作出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因此公司法做出这样的修改使股权、债权皆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的法理;同时,也针对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股东是否能够以股权、债权方式出资问题的相关规定作出回应。

 

三、股东出资形式变更的风险                     

(一)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风险

新《公司法》及现行《公司法》均规定若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完成出资,未出资股东应当继续足额缴纳出资并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且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强调未出资股东除了继续对公司出资之外,还负有对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虽新《公司法》删除相应的规定,但若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有相应约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对于未出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其次若公司没有实际使用非货币财产和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该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完成出资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对债权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出资行为本身的风险

1.价值波动风险:

债权或股权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济环境、行业趋势等。如果其价值下降,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注册资本。

2.合法性风险:

用于出资的债权或股权必须合法且不存在任何纠纷。否则,可能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瑕疵或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3.信息披露风险:

如果债权或股权存在不实或隐瞒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公信力造成影响。

4.合规风险:

鉴于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主要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若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完成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处于不同幅度的处罚。故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公司面临处罚或其他法律后果。

5.交易风险:

在债权或股权的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导致公司权益受损。

 
 

四、应对措施                                                   

(一)确定债权和股权并进行评估作价

首先,要明确可以用作出资的债权或股权的具体范围,确保债权或股权来源清晰、合法,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其次对拟出资的债权或股权进行价值评估。这一过程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并考虑设置相应的保障机制,如差额填补责任以此来保证出资价值的真实性以及资产交易的公平性。

(二)完成权属转移

出资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股东通过其相应的资产用于交换取得公司的股权,所以股东用于出资的任何非货币资产必须是股东拥有所有权且转让不受限制的资产。故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履行出资手续

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出资手续。这包括签署出资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且同时确保所有手续都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若股东以股权作为出资,还需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涉及到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相关文件的备案等。确保股权变更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确保新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财务与信息披露

在完成出资后,应持续监控债权或股权的情况,以确保其价值和合法性。同时,应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所有股东和相关利益方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五、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法本次修订对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补充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和发展机会,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一变革将有助于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和灵活性,推动经济发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实现其应有的效果。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有关这一话题的深入研究,为企业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持。同时,笔者建议投资者在出资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对出资行为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审核转让协议、投资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降低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王晓倩,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律师。致力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资监管、国有产权交易、公司并购与重组、企业法人治理、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法律实务等。王晓倩律师从业期间,曾先后为青海国投、公建投、五矿盐湖、西部矿业、正平股份、黄河水电、洁神股份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内控体系的建立以及合规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持。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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