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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民营企业如何实现有效的民主管理

2024-04-24 17:19:11 367
自1993年《公司法》通过实施以来,历经6次修订,每次对于公司民主管理都有新的突破和完善。1999年、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公司民主管理限于国有背景的公司,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公司的民主管理不再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为前提,强调公司应当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后又经过18年的探索,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求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这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修订,提醒我们需要回顾民营企业以往民主管理的有效性问题。

 
 

一、民营企业实现有效民主管理的路径探索

 

企业民主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表现,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民主管理得以恢复和发展,并呈现出多元化路径。主要体现为: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新《公司法》将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以看出职工代表大会已经成为一种稳定的、成熟的企业民主管理方式和制度。这得益于职工代表大会经历了长期的实践,并最终法定化。“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的管理已经成为我党的民主管理的基本思路,在解放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已经开始制度化。”由此可以看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的悠久以及实践的成熟性。从法律角度而言,职工代表大会从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治文件、社会团体文件等多层次规范中均得到明确和认可。

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制度最早是在1999年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出现,并初次在全国推行的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虽主要是针对国有性质的企业所执行的制度,但对于民营企业的民主管理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最为直接、深入的方式。新《公司法》修订之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新《公司法》规定不再按照公司所有制类型区分是否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而是以职工人数的多少为标准划分是否设置职工董事、监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工会参与制度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按照新《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会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劳动法律监督、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参与企业决策管理等发挥重要作用。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除前述已经形成的民主管理形式外,在企业民主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非典型”民主管理形式。比如,胖东来集团“民主合议庭”制度,在处理关于“餐饮部员工制作员工餐未按标准试吃”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主合议庭”制度是胖东来集团结合自身实际所设立的其他非典型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应当给予积极、正面肯定的。

 
 

二、民营企业应在哪些事项中实现有效的民主管理

 

(一)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1.平等协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与作为职工代表的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3.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含经济性裁员)时听取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体现

1.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的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度

为充分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应当直接参与到董事会、监事会中,参与公司的治理活动。

 
 

三、民营企业在实现有效民主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关切

 

(一)民营企业如何产生有效的职工代表大会

对于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程序,我们现有依据主要是《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以及各地方的法规,比如《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我们以《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为参照,对三个制度进行对比如下: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会发现,我们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在制度的适用范围、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的条件等存在矛盾和冲突。为此,民营企业要实现有效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建立、完善一套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职代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营企业是否可以限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范围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董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八条规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营企业是否可以限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比如,民营企业是否可以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限定在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事项之中,不得参与有关公司经营等事项?对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日常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将其工作中心倾斜于与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事项,有利于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之一,依据前述《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享有的职权需要每位董事、监事参与决策,这也就产生了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这也是《公司法》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立法目的所在。

(三)民营企业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主程序探索

日常中,我们会发现,部分民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组建工会,但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形,而且违反该规定直接会导致解除行为违法,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上一级工会征求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履行法定程序。比如胖东来集团采用“民主合议庭”制度,解决是否要解除涉事员工劳动合同的问题。


 

作者简介

树人律师事务所常法中心主办律师,甘肃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西宁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主攻公司治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取得较高的胜诉率。先后参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组项目,青海省水利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项目,青海九零六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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