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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企业减资实务

2024-04-24 17:01:46 264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次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使得很多企业不得不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公司减资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在于减资程序和路径是否合法合规。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变动,分析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必要性及减资路径,供企业经营者进行参考


 

一、公司减资的必要性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为了认缴制,且不再限制出资期限。这样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难度,提升了资本运转效率,散发了市场活力,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市场问题。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出现了大量无论企业自身规模大小,注册资本金设置为百万级、千万级甚至亿级,且出资期限设定为三十年、五十年甚至是七十年的企业。在这种现象下,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经营困境,例如公司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又比如出现大量虚假或者冒名登记公司而产生的案件,更有甚者通过设立高额注册资本的公司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是对市场和社会诚信的挑战,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阻碍。

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缴纳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本意也在于遏制股东盲目认缴、过高认缴以及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但是也意味着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那些随意设定注册资本的老公司,在新《公司法》生效后,需调整注册资本以确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但是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但新《公司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过渡期期限,仅原则上允许公司逐步调整,以及明显异常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调整,具体的调整期限及要求,仍有待后续配套规则的出台予以明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将会设置3年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经笔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减资公告”后发现,现阶段已有大量企业发布了减资公告,并且减资的幅度也相对较大,例如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少至1万元,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少至50万元,昆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等等。由此可见,对此前已经成立且认缴出资额度虚高的公司来讲,新《公司法》的修订无疑给这些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因此,对于这些企业来讲,减资将是缓解压力的重要选择。

 
 

二、新公司法下如何进行减资
 

(一)减资路径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路径进行减资。

一种是正常情况下的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在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将多余的资本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从而达到减资的目的。此种状况下,公司的减资为实质性的减资,减资后公司的偿债能力也会随之下降。

2.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不当,导致认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严重不符。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公司减资,结合股东的出资能力确定符合公司实际的注册资本,并减轻股东实缴压力。此种情况是在减少股东未来的出资金额,从理论上讲,该种减资会导致股东认缴责任下降,从而对债权人产生消极的影响。

另一种是公司需要通过减资来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此种情况,公司弥补亏损是减资的前提条件,否则,不得采取此种减资方式直接进行减资。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用以弥补亏损时,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否则,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

 

(二)减资流程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的流程具体如下: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就减资作出决议。

公司减资作为公司一项重大资本决定,应当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围绕减资目的、原因、类型、减资金额、减资的股东等制定减资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股东进行批准。股东会审议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通知债权人。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应通知债权人。

4. 发布减资公告。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未确定的债权人,公司应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天。

5.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6. 办理减资登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建议公司在公告期满45天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


 

三、企业减资过程中税负问题

在公司减资中,特别是实质减资,减资股东最为关心、关注的问题即为减资所涉及的税负问题。在实务中,根据减资股东的类型不同,以及减资款支付方式的不同,涉及的税负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一)法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第1款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境内法人股东减资中取得的股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故此,法人股东减资应税所得额=减资对价-初始投资-[(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减资股比]。具体可参照下图。

例如,甲公司出资300万元、乙公司出资700万元共同设立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丙公司,由于某些原因,甲公司按法律规定从丙公司减资,取得现金400万元,减资时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80万元、盈余公积金2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甲公司的减资行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将甲公司的减资分为三个部分: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即300万元,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即100*30%=30万元,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300-30)*25%=17.5万元。
 

(二)自然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减资应税所得额=减资对价-初始投资。

总之,公司减资作为一项公司重大决策,对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减资程序及路径的合规合法,对于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2024年新《公司法》生效后,“减资”问题将事关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公司。那么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保障公司平稳有序经营,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作者简介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西宁常法中心律师。西宁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李诗辰律师自2017年就职于树人所,自执业以来主要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股权收购事项等专项法律服务。李诗辰律师曾先后为西部矿业股份(集团)公司、藏格控股、绿电集团、大宋农业、青海春天、正平股份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参与了西矿集团收购青海青藏国际旅行社项目、申能新能源公司收购都兰大雪山风电公司股权项目、木里煤业对青海中奥能源重组项目、西矿股份(集团)公司债券发行项目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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