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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系列一

2024-01-02 17:45:31 137

前言

据报道,截至2023年6月,全国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876件,对整改合规的2518家企业、5216名责任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一批涉案企业脱胎换骨,走上依法合规经营之路。另有135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2020 年 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企业合规改革”)以来,“企业合规”迅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焦点,并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企业治理的重点问题。

 

2020年6月3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它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合规不起诉制度其实并不是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土壤中滋生的产物,而是起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帮助企业在治理层面上有效规避因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社会及法律层面上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在我国的制度衔接

 

在我国,与合规不起诉相配套的机制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这套机制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价值载体、实践路径和决策基础,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的时侯,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他们呢,会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显而易见,在这项制度中,主要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涉案企业、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等,那么对我们来说比较陌生的两个组织一个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一个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他们都是由谁组成的呢?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由最高检、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国际贸促委员会等部门组建而成,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临时性组织。但关于名录库如何组建和管理,《指导意见》并未具体规定,试点实践中,一般结合涉案企业当地的实际状况设定,人员组成一般包括行政监管部门专业人员、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技术专家等。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那么什么情形中不能适用此类机制?根据指导意见,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截至2023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连续发布了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结合典型案例内容可以看出,适用对象基本为中小微企业居多,犯罪类型涉及最多的一般为涉税类犯罪,如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如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如非法采矿罪;商业贿赂类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内部腐败类犯罪,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因篇幅有限,本期关于合规不起诉制度基本介绍就到这里,下一篇将与各位分享矿业类企业如何启动及运行此制度。

 

 

 

作者简介

马玥律师,现任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部专职律师,拥有国有企业法务从业经历。致力于矿产资源、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的研究。自从业以来,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多次参与国有企业无偿划转项目、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项目、企业投资并购等法律专门项目,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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